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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经济区、高新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24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服〔2020〕180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其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由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负责。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监管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实施信用评价。

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信用评价的,应当至少每6个月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报送监管项目信息。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基础信用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体现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能力水平、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专业咨询质量的因素。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两种。

信用得分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代理日常考核过程中累计记分生成,信用得分不设上限。

信用得分低于0分(含0分)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导致其信用失分的市场不良行为逐一整改、完善有关管理措施、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后重新参与信用评价。信用得分低于0分(含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修复前代理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向招标人通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全部失信记录,告知继续代理可能发生的风险,由招标人作出相关风险承诺后对其代理项目实施监督登记。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AA(100分以上)、AA(90-100分)、A(70-90分)、B(60-70分)、C(60分以下)五个等级。信用得分向上包含本数,向下不包含本数。

信用评价黑名单实行周期管理,记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限制期满、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后以60分为基础重新参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以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级)量化分值(建议参考范围为评标总计分标准的5%-10%)作为评标指标,参与指标计算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招标人选择信用评价C级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作出有关风险承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选择被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AA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予适度简化程序、推进承诺制监督登记,对AA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适度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对C级招标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在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在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基础信用信息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补充登记。基础信用信息登记完成后,获得初始信用得分70分。

已登记的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行政监督平台更新。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基础信用信息负责,按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信息经行政监督平台及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所代理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代理业务、组织实施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在每个项目标段招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内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及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质量实行正向加分评价,逾期未进行评价的,按“合格”计分。

标段中标价1亿元以上项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标人评价结果,优秀计3分,良好计2分,合格计1分,不合格计0分。

标段中标价3000万至1亿元的项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标人评价结果,优秀计2分,良好计1分,合格计0.5分,不合格计0分。

标段中标价3000万以下或者无明确中标价格的项目,优秀计1分,良好计0.5分,合格计0.2分,不合格计0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记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代理等行为实行反向扣分评价,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认定标准》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信用评价反向扣分决策机制,严格评价程序,保存证据材料,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备查。对于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违法失信或者不规范代理行为,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交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扣分信息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扣分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经监督平台提出异议的,扣分生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招标代理机构记入黑名单前,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核实仍然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记入黑名单并将认定结果、认定证据材料提交监督平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施评价,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 本办法由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