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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信息时间:2022-02-14阅读次数:

2022年1月19日,中心深入学习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意见中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精准定位,服务监管、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运用分类管理可以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对于招投标领域来讲,企业信用分类化管理的实现,可以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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