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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兰财采〔2021〕27号)

2021年9月10日—兰州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建设工作的要求,在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要求

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以提供规范格式的声明函为载体,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明确为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声明函》(详见:附件)。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只需提供规定格式的声明函,即可替代《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资格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求,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需另外提供,不在上述资格承诺范围内。

二、进一步加强失信惩戒的力度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投标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的,经核实属实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承诺事项不属实的,视同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兰州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兰财采〔2021〕2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政府采购项目流程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其合同,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资格承诺声明函


附件:

资格承诺声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名称为              ,注册地点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二、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