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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兰国资公管〔2021〕197号)

2021年7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兰州市林业局、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电子评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国土资源工程、农业工程、林业草原和园林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三条 市、区(县)两级的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草原和园林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做好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草原和园林等行政监督部门以市住建局已建成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监管需要申请相关权限,进行各自模块的调整优化,集约化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制订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和行政监督规则、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维护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并提供相应接口,对接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作工具编制的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按照各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符合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技术和数据接口要求,并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持有效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电子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平台应将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数据与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对接,满足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管需求。

第八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相关标准文本的要求。招标人应做好上传招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异议的,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修改的,应通过相应电子平台进行处理。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的制作工具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做好上传投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妥善保存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回执载明时间为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完整记录投标文件提交、替换、撤回和拒收的操作信息。

第三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开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采用不见面形式开标的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完成后,在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应暂时中断开评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评标程序。问题当日无法解决的,经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确认,监管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延期开标,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平台应妥善保管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需重新招标的,所有投标文件撤回。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要求建设并获得相关标准认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保密的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损毁、伪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项目暂停期间,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负责已上传或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通报制度,通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开发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系统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内控制度,遇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积极主动配合查找原因,严禁擅自修改系统数据,严禁将相关数据库、文件复制和带离机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接入互联网的标准时间,每日进行时间校对,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可信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