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信息时间:2019-12-27阅读次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9〕2024号)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国家信息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部署,指导各地明确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场所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加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主要包括: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二、海洋资源交易

(一)海域使用权出让;

(二)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三、林权交易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五、无形资产交易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六、排污权交易

(一)定额出让排污权;

(二)公开拍卖排污权。

七、碳排放权交易

八、用能权交易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