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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时间:2020-12-30阅读次数: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甘发改法规〔2020〕820号)

2020年12月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是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信息化。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为交易项目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事项办理情况等咨询服务。

(一)为交易项目相关主体解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等。

(二)指引交易项目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录入、确认、提交相关信息或上传、下载相关资料。

(三)指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交易相关主体按要求在信息化平台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交易项目相关主体的其他问题提供咨询答复,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五)提供见证服务。

(六)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通道。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提供服务应遵循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代收代退、统一交易档案管理、统一电子监管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提供标准化服务。

(一)业务咨询。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咨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等。

(二)业务受理。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三)场地安排。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通过线上或线下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公开交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五)保证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需要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办理该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由项目单位收退。投标人对其提供保函、电子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抽取专家。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提供专家随机抽取服务。

(七)交易见证。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发布交易见证书。

(八)投诉处理。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九)紧急情况处理。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十)电子监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监控资料,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证据。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标相关服务,为开标提供协调、技术支持。鼓励使用网上开标系统。

(一)检查开标室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检查电子交易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做好电子开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二)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到开标室做好以下工作:开标前准备工作;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报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三)对需要封标的项目,事前办理好资料室使用的有关手续。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将需要封存的投标(报价)文件装箱密封,加贴有现场各方代表共同签字的标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送达资料室。解封时,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领取封存的投标(报价)文件,现场各方代表检查密封情况后由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启封。

(四)见证开标全过程,按规定如实记录开标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在线及时反馈至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评标评审相关服务,为评标评审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

(一)检查评标室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检查电子交易系统或专家桌面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做好电子评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二)引导评标(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统一存放手机及其他通讯、存储设备。

(三)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进行身份核验并做好签到工作。

(四)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在预定的场地组织评标(评审)。

(五)出现专家需回避或不能参加评标的情况,协调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及时按规定补抽专家。

(六)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需要澄清、说明或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述标、演示的,及时协助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做好澄清、说明或述标、演示环节的相关服务工作,并要求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严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严格保密。

(七)协助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审安排等工作,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准备,确保评标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八)见证评标评审全过程,见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回避;是否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标评审、纪律遵守情况;经评审有效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评标评审现场其他有关应记录的情况。

(九)按有关规定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一)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三)依法有权查询交易项目档案的申请人提出查询申请后,交易平台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或提供纸质资料复印和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复制等服务,并应要求加盖档案管理专用印章。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