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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信息时间:2020-12-28阅读次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22号)

2020年12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规定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交易数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主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目录的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做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附件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

备注

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A-1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装修工程;

2.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A-2

交通运输工程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A-3

水利工程

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

A-4

农业工程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工程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A-5

林业工程

防护林、湿地保护、林木种苗、市政工程以外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建设。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A-6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生物、电子、机械、化工、冶金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A-7

能源工程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A-8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A-9

国土资源工程

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工程建设。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10

其他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B

政府采购

B-1

集中采购

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B-2

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当年省级和设区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C

自然资源类

C-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流转等。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2

矿业权出让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或受矿业权人委托组织矿业权公开转让。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3

林权交易

1.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C-4

水权交易

1.区域水权交易;

2.取水权交易。

水行政主管部门

 

C-5

草原承包经营权

交易

国有及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D

资产产权类

D-1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处置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D-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等。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D-3

罚没资产处置

1.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司法、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D-4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D-5

无形资产交易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D-6

其他交易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其他国有或集体权属资产产权有偿交易。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E

环境权类

E-1

排污权交易

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定额出让、公开拍卖)。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E-2

碳排放权交易

配额现货交易。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E-3

用能权交易

经核发的可消费能源量指标交易等。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F

医药采购类

F-1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采购;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临床检验试剂及其他省级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等)采购;

3.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G

其他类

G-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原产地为中国境外的机电产品采购。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执行。

G-2

数据交易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公共数据资源交易。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