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采〔2017〕8号)
2017年7月26日—甘肃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集中采购机构:
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规定,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做到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www.ccgp-gansu.gov.cn)公开,实现政府采购信息从采购预算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的信息应与甘肃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在时间和内容上保持一致。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并对应公开的信息认真核实,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告的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靠、无虛假、无歧视性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要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上传具体成交记录。上传路径为甘肃政府采购网后台的合同管理专栏下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子栏目。
四、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自行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严格审查公开信息,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不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