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07-26阅读次数: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财采〔2022〕18号

2022年7月12日—甘肃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期,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总结,形成了《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请各地各部门参照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该《清单》未穷尽政府采购领域所有违法违规事项,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

 

附件:1.采购人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2.采购代理机构(集采机构)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4.政府采购供应商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附件1

采购人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1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2、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2

未按规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3

未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

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2、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4、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

5、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4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5

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6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未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4、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政策;

5、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6、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框架协议采购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又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8

违反政府采购回避规定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9

违规抽取专家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10

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未依法依规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11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2

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13

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14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15

未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等规定

1、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16

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

1、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7

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2、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8

未及时支付资金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3、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4、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9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0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1、未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1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附件2

采购代理机构(集采机构)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1

未按规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2

未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

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2、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4、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

5、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4

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5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未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4、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政策;

5、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6、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6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框架协议采购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7

违反政府采购回避规定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8

违规抽取专家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9

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未依法依规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10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1

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12

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13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14

未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等规定

1、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15

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

1、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6

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2、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7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18

超越代理权限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超越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9

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仅限集采机构

20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1、未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1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附件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虚假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办库

2018〕28号)第二十九条

 

2

违反回避规定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回避的;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未回避的;

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4、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未回避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办库〔2018〕2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3

获取不正当利益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办库

2018〕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

违反评审纪律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评审专家未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8、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9、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办库〔2018〕2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办库〔2018〕2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6

拒不配合履行询问、质疑、投诉义务

拒不履行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办库〔2018〕2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附件4

政府采购供应商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存在关联关系参与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

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4

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十七条

 

5

未依法依规签

订合同

1、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七十条

 

6

未依法依规

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7

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2、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十三条

 

8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附件5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

违规处理投诉事项

1、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2、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超过30天。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3

监管人员违法情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