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9-06-20阅读次数:

兰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
(兰政办发〔201982号)

201962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前]201821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暂行)》(兰政办发〔2018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7号)、《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9〕第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内涵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四条 实施方式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PPP项目动态储备库,完善咨询机构库,组建专家库,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申请国家、省级PPP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完善价格调整机制。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机构报送的PPP项目和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负责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五)会同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六)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及政策要求,审核PPP项目资料,具体包括: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审意见、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等资料。

(七)负责将PPP项目提交市PPP领导小组审核,向市PPP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审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及相关意见。

(八)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将经市PPP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PPP项目提交市政府审定,向市政府汇报项目实施方案总体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审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及相关意见,以及市PPP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审核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各阶段信息录入、资料上传及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

(二)在项目论证阶段,负责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形成明确结论,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在市政府审定PPP项目合同前,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

(三)负责向市PPP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

(四)负责向市政府汇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

(五)负责PPP项目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PPP项目采购进行备案等。

(六)负责对已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PPP项目,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依法严格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确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遴选、发起PPP项目。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识别和筛选条件成熟的优质项目,建立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市PPP项目动态储备库。

(二)负责提请市政府授权本部门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取得PPP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后,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PPP项目储备库;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同时,将PPP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清单。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度,完成相应阶段信息填报。

(三)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及完全绩效考核办法。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以及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完善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四)负责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相关部门在联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负责根据联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负责将评审通过的PPP项目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具体包括: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负责向市PPP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方案、完全绩效考核办法的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

(七)负责向市政府汇报项目实施方案、完全绩效考核办法的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

(八)负责将市政府审定通过的PPP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九)负责依据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

(十)负责PPP项目采购工作,在采购活动中履行购买主体职责。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PPP项目采购计划。PPP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负责将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负责依据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取工作,实行资格预审,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十二)负责做好采购活动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投诉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PPP项目合同报送市财政局审查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前,由市司法局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负责与选中的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合同报市司法局及市发改委备案。

(十四)负责项目公司组建工作。中标社会资本方可依法独立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

(十五)负责项目监管、验收等工作,将项目监管及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案。

(十六)负责根据PPP合同的定,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服务进行完全绩效评价。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十七)负责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对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况时,按照政府要求,及时做好项目临时接管工作,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照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十八)负责对期满移交的项目,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九)项目移交完成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八条 其他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对PPP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及时办理,做好PPP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市司法局负责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审计局负责加强PPP项目审计监督。

(四)市政府国资委负责PPP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PPP项目进场交易;承担发布采购公告、安排场地、发布中标公告等工作;保障PPP项目采购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履行对项目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以及争议的解释、协调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合同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全市PPP项目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做好PPP项目的审定和推进落实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全市PPP项目阶段性工作推进的成效,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的着力重点和方向。及时调整兰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做好全市PPP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强化PPP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

进一步加强PPP咨询机构库、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咨询机构库、专家库在PPP项目决策论证、成本核算、项目融资、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评估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包装不规范PPP项目增加隐性债务风险、出具咨询意见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收费标准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对PPP项目实施造成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作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防范债务风险

严格杜绝伪PPP项目,严防假借PPP名义,以承诺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和兜底等违规方式,变相违规举债转化为政府债务风险。要量力而行,统筹考虑财政长期支出责任,开展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分析预警,严把年度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同时,确保论证通过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有保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

依据《兰州市市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市级PPP项目动态储备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对积极性高、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区县,予以倾斜支持。对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及市级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实施项目完全绩效管理

树立PPP项目绩效意识,对实施PPP项目制定完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绩效目标与项目服务管理的有效结合。建立完全与项目建设、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拓宽PPP模式应用范围

按照国家PPP相关政策,进一步拓展PPP模式应用范围,相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运作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弥补我市公共服务短板。

第二十一条 加大项目推进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保障,科学谋划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在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允许范围内,加大PPP项目建设力度,积极盘活社会资本,创新投融资机制,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做好宣传培训

利用各类资源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让社会资本充分了解PPP项目的参与方式、运作方式、投资回报等信息,努力营造我市推进PPP工作的浓厚氛围。认真做好PPP模式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PPP模式业务培训,指导参与各方熟练掌握PPP项目操作全流程要点,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