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不审核备案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09-26阅读次数:
兰州市财政局
关于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不审核备案的通知
(兰财采〔2018〕29号)
2018年9月4日—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兰州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未赋予财政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权利。而且,财政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后,如有供应商就采购文件的内容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将因为自身参与的原因,难以避免倾向性意见,不便正常履行监管职责。
市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发〔2013〕170号)中“第九条第一款(四)项市发改、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施备案管理”的规定不适用于财政部门,因为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且兰政发〔2013〕170号文件为暂行办法已超过有效期,我们将在文件修订过程中向市政府报告调整相关内容。
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21日后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市财政局一律不进行审核备案。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方面问题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