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监管。
三、实施范围、采购主体及采购周期
实施范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行政村卫生室。各市(州)及以下政府和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主体: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委托授权协议,省医药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中标企业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四、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及招标方法
(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1.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确定。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价格(如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等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简称“区别定价品种”),符合基本药物中标条件的,按基本药物对待。
不能执行统一定价的区别定价品种不列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2.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由专家组根据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拟定,每种基本药物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发布。发布的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采购区域)。
(二)招标方法
药品采购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根据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其它采购方式: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医药采购中心组织专家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省医药采购中心可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双信封”的方法公开招标,实行“带量采购”(区域)或“单一货源承诺”采购,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原则上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确定一家生产企业中标并保证该企业获得全省境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对采购需求量过大、一家企业无法满足市场供应的,按行政区域及采购数量,将全省划分为2-3个区域,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只有一家企业供应。
经济技术标采用综合评审法,根据投标药品质量及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按一定比例入围商务标。技术标评审结果在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公示。凡入围商务标的,取投标报价最低的企业为中标企业。如出现企业投标价高于基本药物参考价的,由省医药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如所有入围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参考价的,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名顺序依次进行价格谈判,直到合理确定价格为止。若均不能达成一致,则宣布该品规废标。
(三)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及参考价的制定
1.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负责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及参考价格制定(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规定)。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
2.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设定参考价。参考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并结合社会药店零售价、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挂网限价及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等合理确定省参考价。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2011年参考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外省近期基本药物实际中标最低价和我省近年最低采购价确定。
3.基本药物投标参考价作为基本药物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当年参考价。
五、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
1.专家库的组建。由省卫生厅组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专家比例不低于60%,其中县级以下管理人员、临床技术人员、药剂专业人员各占1/3。
2.根据基本药物评审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专家库中由监督部门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基层专家比例不低于60%),专家委员会分为若干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对特殊情况不超过40小时并严格保密。
3.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4.省级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省医药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专家参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案的制定、评标、议标(谈判)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规定)。
六、投标人报名及材料申报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证明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必须获得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需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4.投标药品须已列入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并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
5.近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6.缴纳年投标药品价值2%的投标保证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程序
投标人须持药品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书,GMP、GS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复印件按照集中采购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现场报名。省医药采购中心对通过资质审查的报名企业分配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的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采购平台,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操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使用语言
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2.申报材料构成
(1)企业资料:
1)国内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有GMP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总代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2)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3)《投标品种一览表》、《投标承诺函》;
4)在生产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资料
1)《药品注册证》及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2)药品说明书(原件);
3)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近期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港、澳、台地区药品需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及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近期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出口药品需提供相关批件、近期出口药品海关报关单及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6)药品最新批次省、市级监督抽验或企业全检报告书。
7)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3.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以省医药采购中心公布的时间、地点为准。
(2)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顺延至新的截止时间。
(3)公布截止时间后省医药采购中心不再受理材料申报。
4.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生产企业在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截止时间后,不得对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申报。
5.申报材料审核和澄清
(1)省医药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有权要求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澄清和说明。生产企业有义务对有关内容做出书面解答。
(2)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以政府相关网站信息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企业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进行核对。
(3)对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采购平台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公示。有关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医药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
(5)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6.申报材料其它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2)所有申报材料均须由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法人代表授权书的被授权人递交。
(3)同一生产企业的所有品种只允许委托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4)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打印。
(5) 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6) 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包装,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普通大输液为: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包装(100ml、250ml、500ml)。普通大输液限玻璃瓶和塑料瓶两种材质。
七、报价与解密
(一)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采购平台报价系统对投标品种进行网上报价。
(二)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供应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到货价,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
(三)报价价格控制限
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企业最高零售价。
2.不得高于本次药品采购参考价。
(四)投标报价必须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对应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报价。
普通大输液,以其中250ml容量包装进行报价,中标后按政府定价差价率核算同生产企业同输液产品同包装材质不同容量包装的中标价格。
(五)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
(六)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
(七)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
(八)报价时间:以采购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
(九)报价解密与公示
1.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价数据进行解密,逾期不解密的按弃标处理。
2.报价解密后,采购平台对解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评标
(一)按照药品类别分组评标
所采购的基本药物参照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将药品分成以下6大类,由不同的评审专家分别进行评审。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中剂型为片剂(糖衣、素片、薄膜衣)的为同一竞价组;粉针剂包括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同一竞价组;软膏剂(包括软膏剂和乳膏剂,为同一竞价组)低分子肝素注射液所标规格4000单位包含4100单位和4250单位两种规格,为同一竞价组;注射液中酸根、盐基未指明的,包括全部酸根和盐基的含量,为同一竞价组。
(二)评标议价方法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考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用药需求,实行综合评价。
1.经济技术标评审,遵循质量优先、安全可靠、保障供应的原则综合评审,主要依据药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供应和配送能力、行业排名、市场信誉、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其中客观指标计90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0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评审结果在采购平台公示。
同时,根据所掌握的不良记录,对相关投标药品进行扣分。扣分超过一定分值或认为需要一票否决时,应提交评标专家组讨论确定。在近期被其他省份列为不良记录的也视同有不良记录。
具体评分标准及细则另行规定。
2.按照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药品数量关系:
参加技术标药品数 准入商务标药品数 参加技术标药品数 准入商务标药品数
≤2个 全部进入 11-15个 6个
3-4个 2个 16-20个 8个
5-6个 3个 >20个 10个
7-10个 4个
3.议价药品由专家评审入围。评审专家组根据议价药品质量、报价、服务、信誉和不良记录扣分情况等,背对背通过计算机进行评价投票,价格最低或得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议价药品确定为入围品种。
4.入围品种价格整理及公示。入围品种及价格整理后,3日内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公布申诉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申诉和有关举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期间,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组织专人对中标品种拟中标价格进行核查比对。如中标价高于原实际采购价的,及时向省医药采购中心反映。
鼓励企业对公示的拟中标价进行监督,凡发现价格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实际采购价的,应据实举报。
所有申投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提出。
(三)确定中标品种
1.中标品种价格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执行。
2.经以上程序确定的中标药品形成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简称中标目录)在采购平台、相关媒体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布。
3.中标产品因质量、配送及其它问题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由省卫生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按照评标排名,依次递补的原则重新组织专家讨论确定新的中标品种。
九、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挂网的中标目录中,选择确定本机构具体采购目录。
(二)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一般每月不超过2次。
(三)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1.中标价格是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配送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
2.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即为零售价格。
(四)药品配送
1.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责任人,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自行确定。但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中须按药品储存要求储存和运输。药品配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药品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如出现质量问题时,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质量公报和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立即取消相关药品挂网资格;有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2.药品配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供应,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在其配送区域内,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2/3以上。
(五)委托、购销合同
1.委托合同
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的,双方必须按《合同法》等规定,签订配送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确保药品持续供应和及时配送。
2.购销合同
省医药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区域、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中标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药款结算和回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向县财务核算中心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医药采购中心及时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县财务核算中心根据省医药采购中心网上确认结果、采购合同、用款计划申请和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发票,及时完成与中标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十、监督管理
(一)省医药采购中心的责任
1.做好药品招标采购期间相关信息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2.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4.做好经办人员、评审专家和投标企业的技术培训。
5.做好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6.负责解答招标采购期间招标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质疑。
7.做好与招标采购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8.加强业务经办人员的岗位培训,熟悉药品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操作规范。
9.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及时、如实申报采购品规、数量,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规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2.根据临床需要,必须在中标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验收、储存、使用药品。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使用,对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将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
1.中标企业必须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按备案样品的质量标准供货。
2.对任何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一个网上采购订单,供货商均应按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货。
3.按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及到款确认操作。
4.企业提交的各种资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做好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省医药采购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该品种的网上采购。
5.企业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医药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该企业药品的网上采购。
6.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要求撤销或调整价格。特殊情况下如需撤销或调整,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擅自涨价或拒不按中标价供货者,该投标人其他中标品种也将视情节停止挂网采购。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四)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基本药物相关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掌握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负责药品价格资料的审核确认,定期公布价格政策,监督和查处中标药品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的执行情况,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招标采购单位的基本药物价格执法检查。省医改办全程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等相关政策制订、品规确定、专家会商、采购规则制定与执行,采购结果监督与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卫生厅是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建立药品采购预警工作机制、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核药品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企业和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配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做好中标药品样品的备案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抽验,对不合格药品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参与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全过程;落实医保报销政策;负责与医疗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结算机制;对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医保政策问题做出解释和认定;负责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纳入考核检查范围。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县级财务核算中心、省医药采购中心完善财务制度,落实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指导财务核算中心及时足额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参与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工商注册资质进行审核、监督,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当事人使用合同格式文本,对有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
(五)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研究解决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中的具体问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监管,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卫生厅安排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其它相关工作。
(六)其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省医药采购中心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对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将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取消该企业供货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