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
甘政发〔2011〕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健全完善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土资源领域廉政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的机构和制度体系,形成“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促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实现管理进一步规范、纠纷大幅减少、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国土资源领域阳光行政和廉洁从政进一步加强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要在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完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市场引导、主体诚信、信息公开、竞争完全、程序严谨”的市场交易模式,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加强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扩大交易范围,配备固定场所相关交易设施,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组织和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市州矿业权有形市场。市、州政府可利用已批准建立的土地交易、建设工程交易、机电设备交易等有形市场,在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和管理制度。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扩大矿业权交易范围。
除省政府批准协议配置给省政府引进的战略合作企业、省属大型企业、地勘单位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出让、转让应进入矿业权交易市场交易。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为:
1.国土资源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
2.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的矿业权;
3.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的矿业权;
4.其他主体转让的矿业权。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发证权限,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纳入相应的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二)明确矿业权交易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的矿业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其他主体转让矿业权,转让人可以委托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也可以自行寻找受让方协议转让,但必须在交易机构进场签订转让合同。
(三)规范矿业权交易程序。
矿业权交易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或委托书;
(2)矿业权交易机构编制出让文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出让底价;
(3)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并对竞买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按审定的出让程序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5)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矿业权转让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转让的矿业权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转让的批复;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矿业权,转让人凭审查意见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转让方式,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转让底价由转让人依法自行确定;
(3)受让人资质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初审,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矿业权交易机构对转让过程进行监督,转让成交的矿业权,经公示无异议后,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转让鉴证书;
(5)矿业权受让人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让通知书、转让合同、交易机构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终止交易: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矿业权转让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可以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完善矿业权交易公示范围和内容。
矿业权出让转让、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探转采)、变更勘查矿种或勘查单位必须在交易机构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成交后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矿业权的有效期,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2.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成交后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名称、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有效期等。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探转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和进行采矿登记时,应当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及面积、坐标、地理位置、储量规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服务年限等。
4.变更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及勘查单位的,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勘查、开采矿种,勘查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勘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内容。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监管保障措施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机构建设、公开公示程序和内容、制定交易规则等提出指导意见,完善并监督执行各项交易规则。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二)推进矿业权交易信息化建设。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获取和集成全省矿业权交易信息,实现对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好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行政、事业等单位在运行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要注重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宣传,公开交易规则、程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行交易风险提示,引导矿业权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所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矿业权的出租和抵押,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7〕50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流程图
2.甘肃省矿业权转让交易流程图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