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612004JH009
包 号:第二包
投 诉 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新城区兴商大道与商安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法人代表:蒋进良
被投诉人1: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309室
被投诉人2:兰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地 址: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牟家沟500号
一、投诉事项
2023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612004JH009)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研讨,有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佐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质疑函并未超出法定质疑期限,采购代理机构以投诉人质疑函超出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为由不受理投诉人质疑函是严重违法行为。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质疑函提交时间应为质疑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未超出质疑有效期限。本条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对资质证书的要求是违规行为。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关于“样品评审”的内容不仅没必要,还加重了中小微企业不必要负担,第二包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同时第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标准亦未细化量化,另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经查,由于该项目采购货物为救灾储备物资,要求提供样品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样品以邮寄方式送达,不存在加重中小微企业不必要负担的情形,第二包招标文件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的“样品评审”规定内容使用“比较”、“基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第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另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故投诉人关于第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的“样品评审”所涉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5、6
投诉人称: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关于“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能力……”、“项目实施”、“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另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经查,该项目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关于“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能力……”、“项目实施”、“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另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故投诉事项4、5、6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投诉事项1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第二包评审结果;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经审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样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验和评审、前述情形未影响第二包评审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处理不当,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责令整改,并于3个工作日将整改报告交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4、对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兰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责令整改,并于3个工作日将整改报告交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