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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1-19阅读次数: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财采2023 5  号 

项    目:兰州市公安局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次)

招标编号:150001JH337

项目预算:160万元

投 诉 人:广州国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城鞠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402-1房

法人代表:陈昊亮

被投诉人1兰州市公安局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

被投诉人2:利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56号1幢2单元2层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声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一、投诉事项    

2022101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广州国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市公安局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的投诉,我局于20221010日受理投诉。投诉人认为:1.中标公告中未依法完整公示中标标的物信息;2.评审中价格分计算错误;3.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查明事实    

由于受理之前,兰州疫情严重,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调查。10月28日,我局向投诉人邮件发送延期处理的通知书,由于之后疫情复杂严重,经办人员和专家均无法办公,案件处理中断。2022年12月21日,案件重新启动调查。我局依法受理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研讨,有上述相关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佐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没有公示项目的“服务要求”(质疑1),且没有对声纹鉴定工作站显示器、声纹数据库应用工作站主机和显示器进行公示(质疑2)。

经查,投诉情况部分属实。中标公告中没有公示主要中标标的“服务要求”违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但“无声纹鉴定工作站显示器、声纹数据库应用工作站主机和显示器”不属于主要标的,不公示相关信息不违反上述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在中标公示的评分表中,广州国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分计算错误,应为26.21分

        经查,本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中小微资质审查失察,导致在评审基准价错误,对广州国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分有影响,但未影响供应商排名。本条投诉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在已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中标候选人的声纹数据库应用工作站,软件部分为零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零报价的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中关于零报价指的是总价为零,分项价格为零视为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况且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因此该报价是有效报价。本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

1.投诉人称:中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监听音箱的产品型号为雅马哈HS5,该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虚假响应    

经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错误,但是在投标文件的监听音箱产品参数响应和产品展示附件中均显示投标产品为雅马哈HS8,因此评审专家判定为投标产品响应为雅马哈HS8。本条投诉成立。

2.投诉人称:监听耳机的中标人参数显示为铁三角ATH-M70X耳机,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是虚假响应    

经查,该产品不完全满足参数要求,属于负偏离。本条投诉成立。

3.投诉人称:中标产品中彩色打印复印一体机的耗材类型为“粉鼓一体盒”,不满足招标文件“一体式硒鼓”的要求,是虚假响应

经查,该产品不完全满足参数要求,属于负偏离。本条投诉成立。

(五)投诉事项5

投诉人称:公示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盖章未在全称处盖章。

经查,本项目为电子投标,电子签章位置相对固定,电子签章的加密方式不同于纸质文件,只要有合法签章就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签章位置属于形式问题,不能因为形式问题取消投标资格。

三、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因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未对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无标记的基础硬件功能要求”设置相应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未就所投产品不满足前述参数的供应商进行扣分,项目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故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利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未在中标公告中公告主要中标标的服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对无标记的基础硬件功能要求设置相应评审分值,导致项目存在重大缺陷”、“对于部分预留中小企业采用联合投标方式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够、表述不清”、“质疑答复草率,未认真研究并解决问题”的行为进行整改,对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评审专家李巍、沈承福、徐雪霞、邓芳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对联合体协议等事项评审失察的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于本决定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后,依照相关规定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持信用修复申请到我局办理信用修复。 

 

 

                                                                                       兰州市财政局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