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投诉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项 目: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卫生城市专项经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23015JH017
包 号: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
投 诉 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4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座811室)
法人代表:封继红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05室
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兰州利康预防医学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999号
第二包成交供应商:甘肃紫光四环消毒杀虫生物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86号
第四包成交供应商:兰州腾达杀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天水南路64号21幢2912室
第五包成交供应商:甘肃洁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街294-2号
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品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裕华区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811室
一、投诉事项
2023年5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卫生城市专项经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23015JH01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均未查询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成交供应商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未查询到信息,前述证书由未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属无效证书,评审时不应得分,但不认定为虚假材料。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前述证书。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其与评审专家无义务、无技术能力对各供应商所提交的材料真伪进行核实与研判,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不能以快递方式投递质疑函,需由投诉人现场递交,并拒收投诉人以快递方式投递的质疑函。
经查,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拒收投诉人第二次以快递方式投递的质疑函之前,已依法接收了投诉人以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质疑函,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事项
在本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响应供应商甘肃绿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日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威科有害生物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利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未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属无效证书,不应在评审时得分。
责令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在以后的评分标准中设置认证证书作为得分项时,应注明“有效认证证书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可查询”。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监督检查事项成立。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包成交供应商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可查询,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前述证书,成交结果有效。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