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行政处理决定

投诉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7-07阅读次数:

投诉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卫生城市专项经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23015JH017

    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

  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4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811

法人代表封继红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05

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兰州利康预防医学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999

第二包成交供应商甘肃紫光四环消毒杀虫生物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86

第四包成交供应商兰州腾达杀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天水南路64212912

第五包成交供应商甘肃洁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街294-2

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品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裕华区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811

投诉事项

2023525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卫生城市专项经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23015JH01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525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第六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均未查询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成交供应商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未查询到信息,前述证书由未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属无效证书,评审时不应得分,但不认定为虚假材料。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前述证书。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其与评审专家无义务、无技术能力对各供应商所提交的材料真伪进行核实与研判,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不能以快递方式投递质疑函,需由投诉人现场递交,并拒收投诉人以快递方式投递的质疑函。

经查,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拒收投诉人第二次以快递方式投递的质疑函之前,已依法接收了投诉人以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质疑函,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事项

在本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响应供应商甘肃绿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日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威科有害生物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利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未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属无效证书,不应在评审时得分。

责令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在以后的评分标准中设置认证证书作为得分项时,应注明有效认证证书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可查询”。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监督检查事项成立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第五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包成交供应商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上可查询第六包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前述证书成交结果有效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