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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绿化管理所2023年城区行道树修整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4-26阅读次数:

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绿化管理所2023年城区

行道树修整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财采﹝2023﹞6号

 

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绿化管理所2023年城区行道树修整项目                             

项目编号:615001JH620102013

项目预算:105.0401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中汇佳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12单元728

当事人2:甘肃佳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88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在对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绿化管理所2023年城区行道树修整项目(项目编号:615001JH620102013)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甘肃中汇佳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人甘肃佳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的情形,具体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

甘肃中汇佳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第三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就甘肃中汇佳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汇佳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万元的处罚。

就甘肃佳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投标未进行回避的行为,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约谈、批评教育。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