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公示]兰州交警支队入兰车辆短信告知提示服务项目
兰州交警支队入兰车辆短信告知提示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兰州交警支队入兰车辆短信告知提示服务项目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见。
一、采购文件编号:DY2018-126
二、采购名称及内容:第一、二、三包入兰车辆短信告知提示服务
三、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第一、二、三包: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限行措施,根据措施要求需针对入兰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告知,其中入兰的电信手机用户服务运营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该业务需要在兰州电信分公司所属的兰州市边界基站进行漫游用户判定并自动进行短信发送工作,具有业务指定性和和唯一性,为确保该短信告知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拟定的实施单位理由:
经多方考察论证后,该项目第一包拟定的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 项目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次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负责手机用户的短信告知。
经多方考察论证后,该项目第二包拟定的供应商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理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 项目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次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负责手机用户的短信告知。
经多方考察论证后,该项目第三包拟定的供应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其原因为: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 项目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次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负责手机用户的短信告知。
五、专家评审意见:
第一包:
专家一 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张俭勇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根据措施要求,兰州市交警支队要对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该项目针对通信运营商,具有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对于入兰的移动手机用户,要保证该短信告知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选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专家二 兰州理工大学 教授 赵子文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漫游用户的手机进行全覆盖短信通知,为确保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短信业务顺利开展,需要运营商具有兰州市边界基站漫游用户判断并自动发送告知短信,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此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中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专家三 兰州大学 教授 张水合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与本地车辆相同,统一实行尾号限行措施,需对通过通信边界站对漫游来兰的用户自动判断并进行告知,短信告知需对移动用户全覆盖,故兰州市交警支队手机用户短信告知服务,项目中移动告知具有业务指定性和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中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第二包:
专家一 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张俭勇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根据措施要求,兰州市交警支队要对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该项目针对通信运营商,具有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对于入兰的移动手机用户,要保证该短信告知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选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实施。
专家二 兰州理工大学 教授 赵子文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漫游用户的手机进行全覆盖短信通知,为确保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短信业务顺利开展,需要运营商具有兰州市边界基站漫游用户判断并自动发送告知短信,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此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实施。
专家三 兰州大学 教授 张水合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与本地车辆相同,统一实行尾号限行措施,需对通过通信边界站对漫游来兰的用户自动判断并进行告知,短信告知需对移动用户全覆盖,故兰州市交警支队手机用户短信告知服务,项目中移动告知具有业务指定性和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实施。
第三包:
专家一 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张俭勇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根据措施要求,兰州市交警支队要对入兰车辆的用户进行手机短信告知相关限行要求,要求通信运营商通过兰州市边界的营站判定漫游用户并自动发送短信,该项目针对通信运营商,具有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对于入兰的移动手机用户,要保证该短信告知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选择“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专家二 兰州理工大学 教授 赵子文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外地入兰车辆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需对来兰漫游用户的手机进行全覆盖短信通知,为确保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短信业务顺利开展,需要运营商具有兰州市边界基站漫游用户判断并自动发送告知短信,针对三大手机用户运营公司,此业务均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专家三 兰州大学 教授 张水合
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兰州市对外地入兰车辆实行限行措施,与本地车辆相同,统一实行尾号限行措施,需对通过通信边界站对漫游来兰的用户自动判断并进行告知,短信告知需对移动用户全覆盖,故兰州市交警支队手机用户短信告知服务,项目中移动告知具有业务指定性和唯一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实施。
六、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4万元。(第一包:12万元;第二包:13万元;第三包:30万元)
七、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供应商名称:
第一包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00号
第二包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00号
第三包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号
九、采购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马静 电话:0931-5167066
采购代理机构: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张银霞 电话:0931-460833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石油大厦对面(互助巷1号)伊真大厦
十、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同时抄送采购人。
反馈单位: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1-8727737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