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公示]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兰州市第一、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
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兰州市第一、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兰州市第一、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号:DY2020-06
二、采购名称及内容:第一包:兰州市第一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驻所医师4人,护士4人,影像技师2人,为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包含日常巡诊、投监体检、监管场所消毒灭菌等工作);
第二包:兰州市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驻所医师4人,护士5人,为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包含日常巡诊、投监体检、监管场所消毒灭菌等工作)。
三、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第一包: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14]559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需要在看守所设立专业的卫生医疗部门。因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工作强度大,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保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包: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14]559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需要在看守所设立专业的卫生医疗部门。因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工作强度大,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保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拟定的实施单位理由:
经多方考察论证,该项目拟定第一包的供应商为: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理由为:从2013年开始,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与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积极开展医疗合作,并由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安康医院选派的驻所医护人员进行了安全管理培训,系统学习了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提高了驻所医护人员政治素质、安全防范意识、保密意识,有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医护人员发生内外串供事件,消除了监区安全隐患;同时安康医院医护人员对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危病号在押人员病情熟悉,便于后续的安全防范和治疗,拟定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继续实施本项目。
经多方考察论证,该项目拟定第二包的供应商为:兰州市肺科医院。理由:因监管场所工作环境特殊,工作强大较大,但是经费有限,市三所积极沟通协调多家医院,仅兰州市肺科医院符合相关要求且愿意合作,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肺科医院选派的驻所医护人员进行了安全管理培训,系统学习了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提高了驻所医护人员政治素质、安全防范意识、保密意识,有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医护人员发生内外串供事件,消除了监区安全隐患;且肺科医院与第三看守所距离较近、交通方便,开展工作方便高效,拟定兰州市肺科医院为本项目的供应商。
五、专家评审意见
第一包:
专家一:马泽宝 省委党校 副总工程师
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如下:
因看守所工作的特殊性,对医护人员的政治素质、安全防范、保密意识及医护技能的要求较高,这就是该项目的特殊性;
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已经为第一看守所提供了五年服务,创造了零事故记录,这就是该项目的连续性;
由于未判人员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反常,还要预防串供、预防逃跑,考虑到其安全因素比较特殊,这就是该项目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该项目只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才能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且只能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来完成,才能保证该项目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专家二:丁锁牢 省肿瘤医院 高工
根据兰公监管【2015】94号文件的通知,实现“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看守所设立专业的卫生医疗部门。因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工作强度大,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保密意识,预防在就诊期间在押人员外逃,由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多年为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协作单位,且具备软硬件项目的各项服务,具有服务本项目的丰富经验。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获得该项目服务。
专家三:陈军 甘肃省财政厅 工程师
采购人提出将第一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委托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实施的理由客观、合理、合规、充分,符合公安部、卫计委相关文件要求,且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公共服务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因此该项目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包:
专家一:马泽宝 省委党校 副总工程师
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通过对兰州其他医院的了解与沟通,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加之要完成该项目困难较多,故只能选择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其理由如下:
因看守所工作的特殊性,对医护人员的政治素质、安全防范、保密意识及医护技能的要求较高,这就是该项目的特殊性;
今年全国疫情较严重,兰州市肺科医院各方面的专业级恩那个水平较高,人员素质是经过考察的,这是该项目的又一特殊性;
由于未判人员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反常,还要预防串供、预防逃跑,考虑到其安全因素比较特殊,这就是该项目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该项目只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才能确保该项目的安全实施,且只能由兰州市肺科医院来完成。
专家二:丁锁牢 甘肃省肿瘤医院 高工
根据兰公监管【2015】94号文件的通知,实现“公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运作模式。为保证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押人员患重大疾病得到及时治疗,需要在看守所设立专业的卫生机构。因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保密性,人员配置的专业性较强,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较高。考虑到兰州市肺科医院具备服务该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获得该项目服务。由兰州市肺科医院为兰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协作单位。
专家三:陈军 甘肃省财政厅 工程师
采购人提出将兰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驻所医护人员诊疗服务项目委托兰州市肺科医院实施的理由客观、合理、真实、充分,符合公安部、卫计委相关文件要求,且该项目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公共服务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因此该项目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六、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第一包68万元;第二包68万元。
七、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第一包供应商名称:兰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第一新村1号
第二包供应商名称:兰州市肺科医院
地址:兰州市北滨河中路968号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联系人:史一凡 电话:0931-5164633
采购代理机构: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张银霞 电 话:0931-460833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石油大厦对面(互助巷1号)伊真大厦
十、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反馈单位:兰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0931-5164633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