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3-10 阅读次数:】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书
项 目:八一慰问活动净饮水机设备采购安装
招标编号:cs2017-22
项目预算:39.6 万元;
投 诉 人:甘肃易佳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市场 20 楼 2227A
法人代表: 柴浩浩 代理人: 李继发
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兰州市民政局
张安伦(评审专家) 黄亭荣(评审专家)
李永强(采购人代表)
一、 投诉事由
兰州市民政局八一慰问活动净饮水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编号:cs2017-22)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磋商招标。甘肃蕊轩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公示期间,甘肃易佳工贸有限公司对项目磋商结果提出了质疑和投诉。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依法受理该项目投诉并立案查处。针对投诉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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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问题,我局通过依法调阅相关磋商资料;向相关当事方询问
调查和其它书面材料收集审查;召集专家对投标样品现场查看,
现投诉事项已基本查证落实。
二、审查结果
经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投诉方指控的问题的事实具体认定如下:
1、投诉称“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的外壳材质不是 304 不锈钢,外壳制造工艺不是钣金工艺,外壳未采用三防喷塑处理。因此,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磋商办法要求,经查证,关于外壳材质的问题,中标商甘肃蕊轩商贸有限公司仅提供了
2015 年度的送样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此次中标产品的外壳就是
304 不锈钢材质。投诉方甘肃易佳工贸有限公司也未提出直接证据证明中标产品的外壳不是 304 不锈钢材质。要确定外壳材质是否
304 不锈钢,需要对样品进行技术检测,但甘肃易佳工贸有限公司和甘肃蕊轩商贸有限公司均未提出检测要求。因此,本机关在未收集到直接证据前,对此问题暂不做结论。
关于钣金外壳制造工艺的问题。由于磋商文件对具体工艺未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无法判定中标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关于外壳未采用三防喷塑处理的问题。根据中标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对样品进行现场查验,样品背板未做喷塑处理。中标商也出具了认可说明。本机关认定样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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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样品材料谋取中标。
2、投诉指称中标产品品牌型号的国家强制质量认证证书(3c
认证)、型式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问题。中标商提供了与中标产品型号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但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中未能查到与中标型号相应的质量认证文件。据此,本机关认定中标商中标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质量认证报证书(3c 认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投诉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问题、评审专家回复质疑的问题、样品封存的问题、售后服务机构的问题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并适当采纳被投诉人对本
案处理意见的陈述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条、七十五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兰州市民政局八一慰问活动饮水机设备
采购安装项目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由于中标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参数要求和磋
商办法,投标文件提供的中标产品型号的国家强制质量认
证证书(3c 认证)为虚假材料。因此,本机关认定中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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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应标,决定废除甘肃蕊轩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照标的金额千分之八处以罚款人民币 3168 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本次评审中,由于磋商小组人员未能按照“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审偏差。决定对磋商小组评审专家张安伦、黄亭荣给予二千四百元罚款(罚款由二位专家平均分担并及时报交兰州市非税局);同时,对张安伦、黄亭荣两位专家给予警告处分。采购人代表李永强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3、由于磋商小组工作存在失误,决定本次磋商意见无效,磋商结果废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兰州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 256 号
联 系 人: 陈光雄 联系电话:0931— 8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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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
2017 年 10 月 16 日
兰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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