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3-10 阅读次数:】
关于对甘肃省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甘肃省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建西东路377号
法人:景通桥
你单位有串标行为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12月24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兰州市灌溉试验示范中心“管理房维修”(招标编号:GK2014-340)项目中,你公司存在与甘肃省建企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串标的行为。经依法调查取证,已确认该串标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损害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秩序影响了采购人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兰州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甘肃省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00元,缴入国库。
2、将甘肃省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兰州市政府采购活动。在处罚期间,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均不得采购该公司产品或购买其服务。
兰州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