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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处罚决定书

 

兰州市财政局处罚决定书

 

 

 

 

根据兰财采[2016]18 号文,分别对兰州旭荣供暖设备有限公司和兰州德威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串标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以下处罚:

 

1、对两家公司各处以 5000 元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一年内不得参加兰州市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3、由于该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今后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供应商库中标明两公司的关联关系。

 

附件: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罚决定书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