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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市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文件

 

 

兰财采〔202214号

 

关于兰州市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优化政府采购流程,促进公平竞争

1.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社保、税收减免等政策,相应调整采购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社保、税收缴交方面的证明材料要求。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2.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一是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兰州政府采购网信息系统的功能应用,加强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和在线质疑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对企业免费办理CA认证非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三是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同时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四是政府采购坚持推行“三降一提一补”惠企政策,实现企业投标零成本、零门槛、零负担,降低企业履约成本。

3.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4.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及国务院稳经济33项措施等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5.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其它采购合同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6.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兰州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全面公开采购项目招标评审报告和履约验收等信息。完善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向中小企业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通过“兰州政府采购网”标讯服务平台,实现全国政府采购项目标讯一站式搜索,省内标讯定制推送。

二、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1.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在价格上对小微企业予以10%—20%的比例扣除。

2.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同时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发挥平台支持作用。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商城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4.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宣传,保障采供利益

1.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并在6月30日前出台各部门的预留中小企业实施方案。二是要按照《办法》要求,在“兰州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2.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各县区财政部门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3.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各门户网站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文件、政策问答以及各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同时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各项政策措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2年6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9日印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