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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05-22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23〕158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全市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惩戒。
    三、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确需收取招标保证金的,鼓励招标人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或差异化收取保证金。
    四、严格规范招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以电子保函、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五、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存款利息,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
    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相关措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探索实行与集中招标釆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制度,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自2023年6月1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对于前期代收代管的保证金,按照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