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实施办法
【发稿时间 :2019-07-26 阅读次数:】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金使用监管,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甘政办发〔2017〕97号)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兰国资公管〔2019〕19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自愿选择进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交易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自愿选择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须具有以下资料:
(一)进场招标申请;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所需技术资料;
(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还需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对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进场交易申请资料,进行进场交易登记;
(二)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确定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限及召开资格预审会议的时间、场地,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上传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四)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成员,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场地接受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会议,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五)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全部资格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并接受质疑和投诉等;
(六)合格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最终投标人;
(七)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确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及开标时间、开标场地、评标场地,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上传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获取招标文件;
(九)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场地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十一)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并接受质疑和投诉等;
(十二)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十三)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向招标人出具交易鉴证书;
(十四)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五)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第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进场交易申请资料,进行进场交易登记;
(二)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确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及开标时间、开标场地、评标场地,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上传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场地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并接受质疑和投诉等;
(七)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八)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向招标人出具交易鉴证书;
(九)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议。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和书面答疑文件,招标人须告知所有投标人,并抄送交易中心。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受理交易过程中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等。
第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交易项目监督部门对进场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招标人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交易全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参加异地评审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项目进场交易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交易中心不再保存。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参照《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实行交易登记,提供交易场所、咨询,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