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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12月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3号)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要求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而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并导致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群众不堪重负,诱导过度医疗、损害群众健康权益,扭曲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削弱行业创新动力。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虽然我们已有众多法规政策,但往往没有给违法者带来足够的震慑,劣迹缺乏深刻的“留痕”机制,钻空子者由此络绎不绝。因此,医药领域中迫切需要建立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以提高违法成本,规范行业行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医疗保障局于今年8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并于11月进一步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上述政策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对医药定价、采购、供应等相关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处,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20年12月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信用评价制度,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以药品供应企业为对象,考虑遵纪守法、诚实经营、质量可靠、供应稳定、稳定合理、配送到位等因素,出台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四、所解决的问题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充分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因为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构建使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

此外,继续从改革层面持续发力,一是以全面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为目标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采购规则和政策体系,实现常态化运行。二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量化考核,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意识,配合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三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


文件链接:《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