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兰州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06-22阅读次数: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兰州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按照《兰州市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州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612            

 

 

 

 

 

 

 

兰州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攻坚突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根据《兰州市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有关决策部署,以强省会行动战略为指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字服务为抓手,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兰州服务服务兰州,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优化营商环境理念,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全类别全流程数字交易、全链条全覆盖电子监管、全领域全天候云上服务。

——坚持长效管理。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实际,突出数字监督和信用管理,规范各行业监管职责,加快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健全行政监督长效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深化清兰交易平台改革,做到改革有序、于法有据,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切实维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工作目标

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瞄准全省领先、全国争先的目标定位,对照国内前沿水平,因地制宜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降低公共资源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提高不来即享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效率更高的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服务体系,营造更有吸引力的交易投资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加强和提升招标管理

1. 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 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前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或通过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3.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审查。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全面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并对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负面清单,根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市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4. 探索实施评定分离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招标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应当严格履行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先行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定标,确定中标人,再行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5.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力度。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6. 增强评标结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招标结果信息发布,将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纳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予以公开,提高评标结果信息公开水平,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匿名公示每位评标专家价格评分、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情况,以及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获知评标详情,确保评标透明度。

7. 完善项目招标管理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问效问责,构建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招标人应当积极会商中标人签订合同,确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通过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支付进度信息。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加强和提升平台管理

8. 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化的基础上,完善公共资源数据体系核心,加快实现数据深入互联,推进信息交流和智慧交易。充分发挥兰州比较优势,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区域壁垒,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强化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以优质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提振金融担保机构合作意愿,扩大保函产品市场供给、简化审批流程、降低担保成本,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9. 锚定全省一张网建设目标。全面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继续深化用数监管、赋智交易,在创新数字化服务、大数据应用、区块链见证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最大限度满足市场主体多样需求。持续推进交易、见证、档案、信用、安全等服务数字化,实现交易成本和时间双降低、交易质量和效率双提升。积极推行个性化定制,提升数据交互共享质量,推广AI开标、电子证照、电子签章、交易业务掌上办应用,以智慧化模式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服务质效。

10. 持续深化清兰交易品牌建设。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部署要求,以新技术新应用为牵引,在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建成背景下,积极打造数字化、协同化、标准化、规范化交易服务平台,推进工作需求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型、单一服务系统向数字化应用场景转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为企业减负松绑,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服务重振兰州辉煌。

11. 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参与兰州市招标投标活动门槛。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零收费,减少市场主体参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度性支出。建设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诚信库,与外省市、其他行业数字证书CA主体库对接,扩大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范围,推动数字证书CA跨省域、跨行业互认,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便捷度和获得感。

12. 突破公共资源交易共享瓶颈。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信息互连互通互认互用。共享项目管理标识,推进公共资源服务系统与工改系统对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等领域通过投资项目赋码一码管理、数据共享,构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履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结果,推动公共资源服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将成交通知书、交易见证书纳入电子证照范畴,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业绩管理和结果运用。共享评标专家资源,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全市一张网基础,实现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常态化,依托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合作联盟等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合作组织,发掘利用远程异地评标省际合作体系专家资源,打破评标本地圈、内循环。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通道,布设监控系统音视频AI优化模块,网络直播经虚化、变声处理的评标会议现场,全程直播开标会议实况,消除社会监督盲区,增强交易透明度,建设共享新格局。

加强和提升行业管理

13.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置规则。认真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时,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特别是涉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切实发挥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14 .加强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全市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禁止招标投标领域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招标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行为。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用修复且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参与投标。

15. 坚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按照双随机理念,加大主动监督力度,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开展检查,监督结果在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6. 加强招标投标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利用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保障异议、投诉等维权渠道的时时畅通,强化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的在线监管,推动合同订立、履约、变更全面公开。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线索排查分析、线上证据固化、线下核查处置的监管举措,综合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规避招标、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陪标专业户及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等干扰市场竞争行为。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的监督执法协作,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执法协作体系,合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7.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打击。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的监管联动,对经查实存在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联合查处办案工作机制,会同纪检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开展联合办案。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工作职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8.持续征集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依托兰州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设的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继续开展常态化线索征集工作,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转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处理,合理建议得到及时采纳,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19.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24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29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加强和提升评标管理

20.规范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评标过程中,严禁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1.严肃评标委员会成员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中标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22.提高评标委员会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3.强化评标专家考评及惩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将评标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实行积分管理。开发评标专家在线培训子系统,实现评标专家常态化在线培训、在线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及时上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建议清退。部署评标专家信用行为在线记录系统模块,相关行为记录、处理结果全网公开。行为记录涉及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加强和提升代理管理

2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线索或有关市场主体、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25.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兰州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部署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在线记录系统模块,相关行为记录、处理结果全网公开。动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提高全市招标代理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保障

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握招标投标指标攻坚突破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协调力度和支持力度,结合地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集中力量解决日常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突破提升行业监督中的重要工作,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全力营造营商环境优、市场信心足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传媒载体,广泛宣传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提升举措,加强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宣传,多层次、多角度跟踪宣传报道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惠企经验和便民做法,有计划、有重点的集中专题宣传报道行业内优化营商环境的亮点、成效和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夯实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以建设一网集成的系统体系、科学长效的制度体系、协同规范的监管体系、开放共享的服务体系为工作目标,靠实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工作协同,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推进合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关注行业内政策导向,把招标投标指标突破提升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及时健全完善与公共资源数字化交易要求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做到既优化交易环节流程,又维护交易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