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兰建字〔2021〕208号)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兰建字〔2021〕208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经济区、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
机构: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 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 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 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兰州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 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 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建设部关于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甘建服〔2020〕180 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兰州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兰政
办发〔2020〕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其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活动
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 三 条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由兰州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负责。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监管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兰州市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实施信用评价。
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信用评价的,应当至
少每6个月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报送监管项目信息。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基础信用信 息、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体现招标代理
机构基本能力水平、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专业咨询质量的因素。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两种。
信用得分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代理日常考核过程
中累计记分生成,信用得分不设上限。
信用得分低于0分(含0分)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导致其 信用失分的市场不良行为逐一整改、完善有关管理措施、按行政 监督部门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后重新参与信用评价。信用得分低于 0分(含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修复前代理招标的,行政 监督部门应向招标人通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全部失信记录,告知 继续代理可能发生的风险,由招标人作出相关风险承诺后对其代
理项目实施监督登记。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AA(100 分以上)、AA
(90-100分)、 A(70-90 分)、B(60-70 分)、 C(60 分以下)五
个等级。信用得分向上包含本数,向下不包含本数。
信用评价黑名单实行周期管理,记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
构,在限制期满、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后以60分为基础重新参
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以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定 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级)量化分值(建议参考范围 为评标总计分标准的5%-10%)作为评标指标,参与指标计算的
信用评价结果以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招标人选择信用评 价 C 级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作出有关风险承
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选择被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
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 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AA 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予适度 简化程序、推进承诺制监督登记,对AA 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可 以适度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对A 级和B 级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常态 化监管,对C 级招标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
频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在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在 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基础信用信息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兰开展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补充登记。基础信用信息登
记完成后,获得初始信用得分70分。
已登记的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
行政监督平台更新。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基础信用信息负责,按 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信息经行政监督平台
及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 一 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所代理项目委派项目负责
人,负责代理业务、组织实施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在每个项目标段招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2个月内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及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
质量实行正向加分评价,逾期未进行评价的,按“合格”计分。
标段中标价1亿元以上项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标人评价结
果,优秀计3分,良好计2分,合格计1分,不合格计0分。
标段中标价3000万至1亿元的项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标人 评价结果,优秀计2分,良好计1分,合格计0.5分,不合格计
0分。
标段中标价3000万以下或者无明确中标价格的项目,优秀
计1分,良好计0.5分,合格计0.2分,不合格计0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记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
违规和不规范代理等行为实行反向扣分评价,依据《兰州市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认定标准》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招标
代理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信用评价反向扣分 决策机制,严格评价程序,保存证据材料,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备 查。对于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违法失信或者不规范代理行为,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交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负责人员签字
确认后作为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扣分信息通过行政监督 平台推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扣分信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未经监督平台提出异议的,扣分生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招标代理机构记入黑名 单前,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核实仍然符合黑名单 认定标准的,记入黑名单并将认定结果、认定证据材料提交监督
平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客观公正实施评价,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服
务质量评价标准》
2.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黑名单认定标准》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2 0 2 1 年 8 月 1 8 日 印 发 |
LZ〔2021 〕20-ZJJ1
附件1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
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1 |
高效高质量完成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代理事项情况 |
2 |
招投标政策熟悉程度、招标准备阶段咨询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和合理化建议情况 |
3 |
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的熟练程度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标准招标文件使用和依法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情况 |
5 |
招标文件编制能力(关键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评标办法合理性、合同条款细化、缺漏情 况 ) |
6 |
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引起异议、投诉或被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
7 |
资格预审会议、开标、评标工作组织情况 |
8 |
招投标争议矛盾化解情况(答复招投标异议、配合投诉调查、及时解决开评标现场争议情况) |
9 |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配合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签订专业化服务情况 |
10 |
招投标资料归档、备份、移交情况 |
注:1、招标人可根据招标代理实际服务情况,对上述评价内容逐项选择“非常满意”、“满意” “一般”和“不满意”进行评价,每项评价标准对应的分值为10分、8分、5分和0分: 2、总体评价结果按合计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应得分区间分别为90分以 上、(70-90分)、(60-70分)和60分以下,该分值向上包含本数,向下不包含本数。 3、总体评价结果按《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自动记入信用得分, |
附件2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市场行为评价记分标准
序号 |
记分情形 |
情节 |
分值 |
1 |
存在《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黑名单认定标准》第1-6条规定 的情形,但未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禁止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行政 处 罚 |
|
30 |
2 |
在招标代理基础信用信息登记、实 施代理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
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或给项目实施及招投 标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30 |
情节一般,尚未给他人造成损失、未对项目实施 场造成不良影响 |
10 |
||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尚未形成不良后果 |
5 |
||
3 |
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其 他招标采购方式或未按照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实施招 标 的 |
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成交结果确定以后 |
30 |
投标截止时间后、中标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 书)发出前,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20 |
||
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10 |
||
4 |
不具备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定的营业场所、相应资金、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等条件 |
给招标项目推进造成重大影响、对招标人、潜在 投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日常监督中发现,能够及时整改完善的 |
5 |
||
5 |
未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招标或超出代 理合同委托范围实施代理 |
未经委托或超委托范围实施代理给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造成损失、影响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且 招标人不予追认的。 |
20 |
因代理或委托范围与招标人产生争议、纠纷最终 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认定为责任方的 |
10 |
||
未经委托或超委托范围实施代理给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造成损失、影响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但 招标人对代理事项予以追认的。 |
5 |
||
6 |
不具备招标条件或招标准备不足实 施招标的 |
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后终止招标、中标 人资质资格条件不满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因招标 条件不足对项目推进造成其他不利影响 |
20 |
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前,导致申请人或 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发生变化的 |
10 |
||
及时发现并纠正,未对招投标工作造成实际影响 的 |
2 |
序号 |
记分情形 |
情节 |
分值 |
7 |
代理项目范围内标段划分不合理 |
中标合同签订后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肢解 发包的 |
20 |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未 将应属于单位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 纳入招标范围,能及时纠正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8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 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未提出相 应要求 |
投标截止时间后,影响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的 |
20 |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资格预审申请截止和 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及时纠正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9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影响中标结果的 |
20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10 |
||
10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履行无关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 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2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 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序号 |
记分情形 |
情节 |
分值 |
13 |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 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 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5 |
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 审查的 ;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6 |
限制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2 |
||
17 |
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形式 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5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2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
1 |
序号 |
记分情形 |
情节 |
分值 |
18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使用标准招 标文件范本或者对标准招标文件强 制性条款进行修改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或者虽未引起 异议但仍对招投标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纠正的 |
2 |
||
19 |
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规定的投标保 证金或者提交投标押金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纠正的 |
2 |
||
20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修改文件质量不高、关键内容含 糊不清、前后矛盾、逻辑关系混乱 或对投标人提出的疑义、异议答复 不明确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或对评标、合同 签订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引起招投标异议的 |
5 |
||
及时发现并改正的 |
2 |
||
21 |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获取、澄 清、修改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限标准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需修改招标文件 的 |
5 |
||
监督登记时发现并纠正的 |
2 |
||
22 |
不按法律法规要求答复招投标异议 |
影响中标结果的 |
20 |
引起招投标活动投诉的 |
10 |
||
异议答复期间未暂停招投标活动的 |
5 |
||
23 |
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未 到场组织资格预审会议和开标的 |
因资格预审会议或者开标工作组织不当或不见面 开标系统误操作,引起招投标投诉的 |
10 |
因资格预审会议或者开标工作组织不当或不见面 开标系统误操作,导致开标工作中断半小时池问 或引起招投标异议的 |
5 |
||
因资格预审会议或者开标工作组织不当或不见面 开标系统误操作,给开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
2 |
序号 |
记分情形 |
情 节 |
分值 |
24 |
接收应当依法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投标文件,或在资格预审申 请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接 收申请人、投标人主动提交的补充 文件的 |
影响中标结果的 |
30 |
引起招投标活动投诉但未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
20 |
||
监督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制止、纠正的 |
5 |
||
25 |
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 定的程序组织资格预审会议或开标 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的 |
10 |
引起招投标异议经核实确实存在的 |
5 |
||
监督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制止、纠正,未对资格预 审会议或者开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
2 |
||
26 |
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害 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招标人 代表身份参与评标的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的 |
20 |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发出后、或者评标结束中标通 知书发出前发现的 |
10 |
||
资格预审会议或评标工作结束前 |
5 |
||
27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中标人未 缴纳招标代理费或其它不正当理由 拒绝办理中标通知书的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且拒不改正的 |
30 |
引起招投标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依法及时改正 的 |
5 |
||
28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符合 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
|
20 |
29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接受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配合 招投标投诉和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 理的 |
|
30 |
30 |
代理项目招投标资料归档不及时、 不完整的 |
招投标重要资料缺失的 |
20 |
在日常检查、案件调查过程中不能按监督部门要 求及时提供的 |
5 |
||
日常监管发现资料归档不规范、电子文档未实现 备份保护,明显存在管理风险的 |
3 |
||
1、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上述记分行为,应保存发生记分情形及体现记分情节的相应证据资料备 注 : 未保存证据的记分应予撤销;
2分(不含)以上的记分,应由具备行职规废二中 可根据监督工作实际依法合理确定记分程厅” |
附件3
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兰州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禁止一年至
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被禁止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 目投标人提供咨询,被禁止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 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被禁止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被取消一 定时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
6、 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一
定时期代理招标项目或限制一定时期参与投标的行政处罚。
7、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认定规则:
1、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以生效的法院裁判或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等为依据。
2、 被记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期满时移
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