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数字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交易字〔2022〕26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兰交易字[2022]26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数字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现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见证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18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见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条 为提高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适应公共资 源交易电子化形势,保障进场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 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 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结合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在中心进场交易的,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项目、采矿权公开出让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 三 条 数字见证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利用数字
见证系统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全过程,交易
活动产生的文件、数据、信息,各类交易主体角色参与交易活动
的行为,交易相关的系统及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记
录、汇总、存储,并对交易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预警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数字见证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公开透明、规范安全、
留痕可溯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数字见证系统基于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 易系统等系统中产生的数据,运用先进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 据、区块链、可视化等技术)实现项目交易进度实时可见,交易
过程、现场行为实时记录、风险预警、留痕追溯的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公共资源服务系统与接入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 统保持数据交互,实时汇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服务交易活动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
相关信息系统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因系统运行、数据传输 交换等技术故障导致的各类技术问题。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软
件开发商、系统维护商、网络传输服务商、网络安全服务商、设
备服务商等
第七条 数字见证系统在交易活动中,以项目为单位,在线 见证公共资源服务系统中汇集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产生的
各类信息数据。
第八条 数字见证系统的见证数据采取区块链技术进行可
信存储,实现见证过程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第九条 数字见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交易信息、
交易时限、异议投诉、数据安全性、异常情况等。
数字见证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要求及时动态调
整 。
第十条 交易主体见证是指,数字见证系统对参与交易的各 方主体开展电子交易活动的行为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以及通过 场地设备对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交易场所现场的语言、行为、
活动轨迹等进行的实时记录。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代 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行政
监督部门及中心。
第十 一 条 交易信息见证,是指数字见证系统对交易文件 (公告)公开内容的形式合规性、公开的时间、公开媒介及不同
媒介上公开内容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
交易文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采购、 出让)公告、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文件、中标(成交)
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时限见证,是指数字见证系统对各类交易活 动的时限,以及关键交易环节开展所用时长进行的实时监测记
录。
第十三条 异议投诉见证,是指数字见证系统对市场主体在 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
异议(质疑)投诉,以及对应的答复情况等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 数据安全性见证,是指数字见证系统对公共资源 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等系统运行、相关硬件设施设备、
网络环境等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
第十五条 异常情况见证,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对其他不可预 见的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突发情况进行的实时记录,对涉嫌 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移送、调查核实与处置等情况进行的实时记
录 。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数字见证系统形成数字见证 书,在公共资源服务系统(中心网站)及时公开,供招标人(采 购人、出让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交易
主体获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数字见证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中 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
时间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18日印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