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兰交发〔2021〕128号)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件
兰交发〔2021〕128号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建立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等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 境,畅通异议、投诉渠道,规范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98号令)、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布,2013年9部委23号 令修改)、《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
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现将兰州市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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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议、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异议 答复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 交通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事项的受理、调查、答复工
作。
二、 异议、投诉受理渠道
(一)异议受理。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 告中标明异议受理单位、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受理项
目的异议。
(二)投诉受理。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 告中标明投诉受理单位、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受理项 目的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等多 渠道公布投诉受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监督部门职责、投诉 受理科室、受理电话、办公地址、邮箱等信息,受理所监管
项目的投诉事项。
三、 异议、投诉及处理时限要求
(一)异议提出及处理
异议提出: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附件1),但异议
仅涉及现场开标的除外。期限规定如下:
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 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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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 现场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网上开标 或者入围的,应当于开标或者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 出;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
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处理: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 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
予受理通知。期限规定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结果的 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
件2:异议答复函),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 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3.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 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
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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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投诉发起及处理
投诉的发起: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3)。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应 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提出异议 的材料及异议答复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及异
议答复;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期限规定如下: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实名向监管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
2. 对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
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投诉处理程序应主要包括:项目登记→调查处理→做出 决定→建立档案。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
交的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
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 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 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行政监督部
门以本部门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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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
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书(附件4)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
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 因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受理投诉的交通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适当延长时 间,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
当事人。
5、 对恶意投诉的,交通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予以驳回, 并按照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
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兰州市交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每周周一至周五:9:00— 12:00, 13:00— 17:00(节假
日除外)。
五、 其他
本通知未经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附件:1.异议书
2.异议答复函
3.投诉书
4.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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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兰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
清单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 0 2 1 年 7 月 1 3 日 印
发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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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异 议 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是否需要额外通过纸质件寄送异议处理决定:□是 □否
此致
( 招 标 人 )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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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异议提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 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异议提起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 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
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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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异 议 答 复 函
字 第 号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 关异议:
( 一 ) … … … ;
(二) ….…… ;
(三) … … … 。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 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 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 一 ) … … … ;
(二) … … … ;
(三) … … … 。
综上,本单位认为
单位: ( 盖 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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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XXX 项目投诉书
就所投诉事项,依法.( 不 )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 议的,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 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书及答复
材料)。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 10—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 诉 人 与 投 诉 项 目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是否需要额外通过纸质件寄送投诉处理决定:□是 □否
投诉人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
的合法性,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 投 诉 受 理 机 关 )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11—
说明: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
文译本。
3.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 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授权委托书和投诉书应当
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为证明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外
的其他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属潜在投标人的,提交符合公告有关资格要求的
证明文件;
(2)属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的,提交证明其与该项 目投标人绑定投标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及能证明其能履行
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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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字 第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其他相关当事人:
地址: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项目编号: )的 ×××(具体事项)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 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经对本 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 ……… ;(二) ……… ;(三) ……… ,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辩称,(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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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当事人(招标人)认定,(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经本单位调查,(一) ……… ;(二) ……… ;(三) ………
(认定事实部分、不属实部分)。
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
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具体法律法规、
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一) ……… ;(二) ……… ;
(三)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 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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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兰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职责清单
一、类型 |
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98号 令)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 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 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 (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布,2013年9部委 23号令修改)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 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 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三、办理条件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 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
四、办理方式 |
兰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异议与投诉处理 通道 |
四、提交材料 |
1、投诉书; 2、身份证(投诉人是自然人时提供)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法人时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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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4、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 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窗口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一式一份,并 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在监督平台提交时应按照要求上 传相关电子证照及扫描件) |
五、办理流程 |
(一)申请:投诉人向兰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平台异议与投诉处理通道提出,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投诉事项,行 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简单的, 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 步核实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受理决定。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 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行政监督部门当场向申请 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简单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核实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违规处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 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恶意投诉投诉人责任。 (五)特别程序 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 审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中。 (六)投诉撤销 投诉处理决定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 窗口或监督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 不予撤回。 |
六、办结时限 |
1、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2、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 日起30个工作日。 |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八、咨询电话 |
0931-8457145 |
九、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 12:00, 13:00— 17:00(节假日除外) |
十、办事地点及地址 |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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