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通知(兰交易字〔2022〕65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兰交易字[2022]65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现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3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投标 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管理,确保交易项目保证金的安全提交 和及时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甘肃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
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管理。
第三条 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托办理收退投标保证 金的,交易中心设立统一 的保证金专户,按相关规定代收 代退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 具的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由项目单位收 退。投标人对其提供保函、电子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
责。
第四条 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托办理收取投标保证 金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相关要 求。包括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提交金额、 截止时间、交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人应依据系
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
因招标文件不明确造成的投标无效的情形由招标人自行承
担有关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自行选择投标 保证金的提交形式。采用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采用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 招标人收退和管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或者向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购买用于 投标担保的保险凭证的保险费,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转出。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的,应该按每个标段逐笔
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项目在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申请退还未中标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项目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保证金退还通 知,交易中心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订立书面合同后,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向 交易中心提出中标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自收到通 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若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且未说明理由的, 对招标项目中标公示发布后30日,招标人未提交退还投标
保证金申请的,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
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
法律后果由招标人全权承担。
交易项目废标或流标的,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 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自收到通 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 提出退还投标人保证金的通知后,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 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保证金经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 核对,财务部门审核后,通知业务办理银行按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帐户和开户行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业务办理银行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过程中 出现不能自动退还的, 由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文件、情况说 明,经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核对,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后,通
知业务办理银行予以退还。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 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说明,交易中
心暂停退还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一)交易项目存在投诉或质疑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暂停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
第十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 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交易中
心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 一 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台
账。
投标保证金管理台账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按月报送 中心财务部门核对。管理台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人或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受理时间、项 目交易时间、保证金金额、提交保证金单位名称、退还时 间、退还状态, 当月未退还项目名称、未退还单位名称、
未退还金额。其中未退还项目按月累计填报。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竞买保证金交退按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3日印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