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兰资办发〔2021〕207号)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兰资办发〔2021〕207 号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
管理工作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财务科、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生态 修复科、地质勘查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监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规范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 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现发布《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 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请遵照执行。《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电 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
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后发布。
附件:《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9 月 16 日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6 日印发
附件: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 目电子 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主管部 门对依法实施的生态修复项 目、地质灾害防治项 目、土地开发整 理项 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 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督 检查按照本细则开展,坚持监管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 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应为主管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检查对象为各区 (县) 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电子招标项 目 和电子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 , 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信息录入
和维护。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 库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前,从招标网上的招标机构名录 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 项 目,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取过 程在招标网全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设定招标时间、招标环节、 招标行业、被投诉数量、错误操作数量等类别条件定向抽取被检 查项目或被检查机构。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 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所属招标机 构的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 1
0%。每年随机抽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 5 个或者
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 1% (两者以高者为准) ;上一年 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 5 个的,应当至少随机抽查 1 个项 目。 近三年内检查过的招标项 目,在抽取时可以排除。对投诉举报多、 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 查频次。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 “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 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 2 人。出现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 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及时随 机抽取,补齐监督检查人员。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 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 单和检查结果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上公 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信息 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主管 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 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 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依法公告处罚结果。对不属于主管部门职 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 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当年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底前将总结报告通过兰州市 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 “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