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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兰建字〔2021〕286号)

信息时间:2021-12-09阅读次数: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兰建字〔2021〕286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区规划建设和房

地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  小组《关于印发2021 年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兰营商〔2021〕2号)及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

清理整合力度


 

 

 

 

(一)严格制度规则制定。制定新制度规则,应进行必 要性评估,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 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文件发布前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并应征求本级招标投 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门意见,确保符合上

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章统一。

(二)严格控制总量。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 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力度,对与上位法冲突、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制度文件要  及时清理废止,对各区县出台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加快清理进度, 一律不得保留;对保留的市级招标投标制度  规则类文件,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要求,实行总量  控制和增减挂钩;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  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能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文件解

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同时不得新制定此类文件。

(三)加强目录管理。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区监督部 门要进一步系统认真梳理汇总相应行政区域内现行招投标制 度规则,制定本区域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制度文件目录清单,

及时在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专栏公布并动态


 

 

 

 

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制度文件一律不得

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 充分保障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主发包权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 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 模标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强制 招标范围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强制招标范围。认真落 实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制度,不得非法限制、干涉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的权利,鼓 励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完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部采购制

度,规范采购决策程序。

三、 精减审批事项,优化发包方式和组织模式,进一步

加快项目建设。

(五)积极推进“承诺制”招标,招标人可在作出风险 承诺的情况下于项目正式立项前开展勘查、设计招标。取消 资金证明“由银行出具”的强制要求,招标人可以用“资金 已落实承诺”代替资金证明实施招标,进一步减轻建设单位

资金和工期压力。

(六)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 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 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根据投资性质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支

持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以工程建设环节 为重点积极推进全过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 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 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

程的协同性。

四、 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督流程

(八)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深入推进招投标 行政监督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推送 和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须全面启用行政监督平台, 确保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上传、开标、评标和招投标监 督全流程电子化。除因涉密有特殊要求等依法不适宜采用电

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外,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纸质招投标。

(九)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各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登 记监督,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全 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同步自动生成,不再由招标人单独

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十)坚持创新监管,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依托电子招 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加大项目数据 和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力度,深入项目要素与市场主体关联分 析、投标行为关联分析,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积极 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去

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方式、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等技术优势,


 

 

 

 

推动招投标关键数据、重点操作痕迹上链存储,确保投标、开标

各方主体操作行为可溯,提升招投标争议解决效率。

五、 推进工程担保制度落实

(十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建设工程领 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企业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 斥、限制或拒绝。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 金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 保证形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缴纳 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协议。

(十二)明确工程担保方式,积极推广电子保函为投标主体 提供便利。工程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 工程保证保险(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被保证人可自主 选择一种工程担保方式和保证人,工程保函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 效力。鼓励使用电子保函,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及有关专业工具 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发挥平台信息资源优势,依法依规为投标人

投保提供便利。

(十三)压缩保证金及工程担保额度比例。建筑工程投标保 证金或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 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额度不得

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额度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单位不得同时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六、 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

(十四)全面公开招投标异议接收和投诉受理方式。各 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投标 异议的接收方式、接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建设工 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投诉受理联

系方式、投诉处理流程、材料清单和投诉书规范格式。

(十五)在线处理招投标异议投诉。结合全面推行电子 招投标,在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 标公示各个环节匹配异议投诉实时在线提出功能,系统自动 推送招标人或相应监督部门,招标人在线答复异议,行政监

督部门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提高招投标争议解决效率。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要严格按法定时限答复异议,对开标的异议应及时通过 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答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法定 时限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的投诉,应于收到投诉当日作出受理决定,15个工作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对接,及时办理交易平台转办投诉,推送投诉处理结果信息。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十七)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合理确定 抽查对象、频次、比例,向社会公开后执行。要紧盯紧盯招 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 击违法违规行为。抽查结果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并

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数据。

八、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十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标后履约情况纳入建筑 市场专项整治检查范围,认真检查招投标双方合同签订和执 行、工程进度款支付、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落实、中标项目 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对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失 信行为,结合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现场履约与

市场竞争的有机联动。

九、 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十九)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兰州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确定的 评价指标、程序和内容,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信用评价,及时归集招标代理机构基础信用信息,向社会 公开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 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加大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应用,认真 实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限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

行为。逐步建立覆盖评标专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招投标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领

域信用治理目标实现。

十、 认真落实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

机制

(二十)在行政监督平台开通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 建议征集专栏,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广泛 征集设置市场隐形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题线索和意见 建议。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 ”,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市级层面和 市、县两级问题线索转办机制,确保与交易平台的横向转办

和与县区的纵向转办渠道畅通。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9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