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等的通知(兰公管办[2022]5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兰公管办〔2022〕5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 发布机制等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 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两山绿化指
挥部,各区县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 意见》(国发〔2021〕24号),现就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等制定相关工作办法,请相关单位遵照
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
2.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
评价办法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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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
一、适用范围
进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项目。行政监
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发布主体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为招标计划发布主体,履行招标
计划发布责任,并对发布内容负责。
三、 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
立项文件及文号、资金来源、项目概况、招标标段等。
四、 发布时间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
发布招标计划。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项目法人(或 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
监督部门同意,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五、 发布渠道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在“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电
子行政监督平台”中“招标计划”发布栏目按本通知要求填
写项目信息,并同步推送至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计划”专栏进行公开发布。
六、工作要求
(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 发布机制,是我市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优化招标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透 明度、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招标投标涉及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作为招标 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要按要求及时发布,并确保内容准确。 项目信息出现变更调整后,应及时修改招标计划相关内容, 并重新发布。确保市场主体第一时间获知准确可靠的招标信
息,提前准备投标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 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项目法人(或招标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招标计划。过渡期结束后,行政监 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计划提前发布
工作实施监督,确保相关工作严格落实,不断提高全市招标
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
附:招标计划(模板)
附:
(项目名称) 招标计划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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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文件及文号 (或立项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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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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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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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标段 |
序号 |
标段类别 |
标段 数量 |
招标组 织形式 |
招标 方式 |
招标范围 |
合同预估价 (万元) |
招标公告计 划发布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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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领 域 重 大 政 策 事 前 评 估
和 事 后 评 价 办 法
第 一 条 为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政策事前评
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政策事前评估,是指运用科 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社会风险
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是指重大政策实施后,适时对其执 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
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 合理进行评估评价。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既
维护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
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重大政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并对结果
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重大政策事前评估由政策制定单位组织实施,
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政策,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工作由政策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制定以下重大政策应当进行事前评估:
(一)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
策;
(二)涉及较大国有资产调整或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政
策;
(三)涉及到诸多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第七条 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诉求,是否有利于社
会公平;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四)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的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 重大政策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优先进行事后评价:
( 一)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第九条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 一)重大政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级其他政策规定是否一致,政
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
策实施的满意度;
(四)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第十条 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 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组可邀请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
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
(二)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可 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新闻网络媒体 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
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意见。与企业生 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
商会的意见。
(三)作出书面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 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依
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 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 估机构参与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
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 一条 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 出制定出台重大政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政策、不纳
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政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价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继续实施、
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完善配套制度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也可结合实
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