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文旅发〔2021〕190号)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兰文旅发〔2021〕190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文旅局,各相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我局制定了《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5日
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 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 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文化旅游项目(以下
简称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活 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文化旅游项目招 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大数据、交 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本行业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 管理。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文化旅
游项目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开展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需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 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
业绩信息。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 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或服务项目类注册
执业资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
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
完整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
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
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
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
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及发布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兰州市文 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 价标准》),并委托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开展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
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
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等信
息。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依法承揽业务、受到 市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参加培训考核、市场主
体满意度、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纳税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在监督检查中被查 出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相关的规定,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或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
为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采集方式:
(一)登记注册信息,采用本市工商注册信息和企业申报信
息。即办公地址、面积、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人员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和等级
等情况,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三)依法纳税信息,采用本市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
税信息。
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一)业绩信息,采用依法应当招标的本市文化旅游项目累 计中标金额排名和累计完成招标数量排名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
(二)奖项信息,采用市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表彰和
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提供;
(三)培训考核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考核信息,
由企业自行申报;
(四)市场主体满意度信息,采用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已完成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分信息,由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
管机构采集;
(五)社会责任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专业性活动、 特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信息,由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
构采集。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采用市、县(区)文化 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上一年度不 良行为信息记分值的10%,以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行
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 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报送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书面材料一次性提交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基本信息得
分+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记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基础分值为60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 准》,每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在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外市招标代理机构进鹤单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不设分公司)的,首次填报信息30日内,项目组成员需参加 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计入当年度的培训考核信息。之后跨年度承 接新的代理业务的,项目组成员需参加市、县(区)的年度业务
知识考核,以获得新的培训考核信息。
第二十条 进兰单项承接业务的外市招标代理机构,只在市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布不良行为扣分,且上述数据
信息为不分年度的累加数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
中发生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处理措施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因不良行为行为被记 分累计达10分的,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示2 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市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因不良行为行为被记 分累计达20分的,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示6
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市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
构评价分值,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价分值高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1.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
2.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有关部门选择协作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
2.监督检查时,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3.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不少于8个
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 当依法履行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
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
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
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
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文化旅游项目领域的招投
标投诉举报,加大投诉处理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 信息的,可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或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文
化旅游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市 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相应的
省级监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行业培训与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
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业 务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告 知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并保存相关培
训记录。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
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