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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文旅发〔2021〕190号)

信息时间:2021-08-15阅读次数: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兰文旅发〔2021〕190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文旅局,各相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我局制定了《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5日


 

 

 

兰州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规范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 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  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文化旅游项目(以下

简称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活  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文化旅游项目招 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大数据、交 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本行业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  管理。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文化旅

游项目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开展文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需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 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

业绩信息。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   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或服务项目类注册

执业资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

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

完整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

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

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

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

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及发布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兰州市文 化旅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 价标准》),并委托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开展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

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


 

 

 

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等信

息。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依法承揽业务、受到 市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参加培训考核、市场主

体满意度、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纳税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在监督检查中被查  出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相关的规定,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或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

为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采集方式:

(一)登记注册信息,采用本市工商注册信息和企业申报信

息。即办公地址、面积、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人员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和等级

等情况,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三)依法纳税信息,采用本市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

税信息。

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一)业绩信息,采用依法应当招标的本市文化旅游项目累  计中标金额排名和累计完成招标数量排名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

(二)奖项信息,采用市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表彰和


 

 

 

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提供;

(三)培训考核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考核信息,

由企业自行申报;

(四)市场主体满意度信息,采用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已完成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分信息,由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

管机构采集;

(五)社会责任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专业性活动、 特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信息,由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

构采集。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采用市、县(区)文化 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上一年度不 良行为信息记分值的10%,以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行

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 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报送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书面材料一次性提交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基本信息得

+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记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基础分值为60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  准》,每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在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外市招标代理机构进鹤单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不设分公司)的,首次填报信息30日内,项目组成员需参加 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计入当年度的培训考核信息。之后跨年度承 接新的代理业务的,项目组成员需参加市、县(区)的年度业务

知识考核,以获得新的培训考核信息。

第二十条 进兰单项承接业务的外市招标代理机构,只在市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布不良行为扣分,且上述数据

信息为不分年度的累加数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

中发生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处理措施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因不良行为行为被记 分累计达10分的,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示2  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市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因不良行为行为被记 分累计达20分的,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上公示6

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全市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

构评价分值,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价分值高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1.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

2.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有关部门选择协作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

2.监督检查时,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3.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不少于8个

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 当依法履行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

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

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

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

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文化旅游项目领域的招投

标投诉举报,加大投诉处理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  信息的,可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或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文

化旅游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市 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相应的

省级监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文化旅游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行业培训与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

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业  务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告 知市、县(区)文化旅游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并保存相关培

训记录。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

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