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兰交易字〔2021〕95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兰交易字[2021]95 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
(评审) 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 (评审) 专家现场行为记录 办法 (试行) 》已经中心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 年 6 月 11 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 (评审) 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对评标 (评审) 专家现场行为的管理、见证、记录工 作,规范评标 (评审) 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评标 (评审) 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 (评审) 专 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 (评审) 专家是指在交易中心平台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 (评审) 工作具有一定水平的专 业人员。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 (评审) 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对各行业评标 (评审) 专家的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 和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评标(评
审) 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专家评标 (评审) 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分为 Ⅰ级、 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Ⅰ级、 Ⅱ级实行清单量化扣分评价制度, Ⅲ级不良行为做公布提醒。每名专家在记分周期内初始分值为
12 分,记分周期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Ⅰ 级、 Ⅱ级行为是指,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评 标 (评审) 专家违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 (评审) 专家现 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下列情形属于评标 (评审) 专家 Ⅰ 级不良行为,每次扣 4 分;
( 一) 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 (评审) 任务后,无故不到场 且未按规定及时请假,延误评标、评审的;
(二) 进场时拒不配合安检工作,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的;
(三) 不按规定接受现场身份核验,或现场身份核验时发现 冒名顶替的,取消本次评标 (评审) 资格;
( 四) 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 (评审) 期间,无正当理由,拒 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强行离开评标区的;
(五) 评标 (评审) 期间或结束后,擅自将评标 (评审) 等 资料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 (评审) 现场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评标 (评审) 专家Ⅱ级不良行为,每次扣 1-2 分;
( 一) 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 (评审) 任务后,在系统通知 到达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 (含半小时) 扣 1 分,超过半小时扣 2 分。超过 1 小时,扣 2 分并取消本次评标 (评审) 资格,重新补
抽;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入评标区专家等候室,扣 1 分;
(三) 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 (评审) 期间,未按要求存放通 讯工具、存储设备,扣 2 分;
( 四)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或在封闭 评标区内公共区域与其他项目评标 (评审) 人员接触交谈,扣 2 分;
(五) 故意拖延评标 (评审) 时间,影响评标 (评审) 工作 进度或利用评标 (评审) 电脑从事与评标 (评审) 无关的事项, 扣 2 分;
(六) 评标 (评审) 期间在评标室吸烟、大声喧哗,扣 1 分;
(七) 酒后参加评标 (评审) 工作,直接取消本次评标 (评 审) 资格,扣 2 分。
第八条 Ⅲ级行为是指,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评标 (评
审) 专家因工作失误影响公共资源场内评标 (评审) 效率及公正 的行为,包括;
( 一) 不熟知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采 购) 文件条款把握不准确等;
(二) 未按招标 (采购) 文件规定私自修改或细化招标 (采 购) 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 评审;
(三)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引导 意见,干预其他专家进行独立评标 (评审) ;
( 四)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受招标 (采购) 人或他人意见 影响,不能独立完成评标 (评审) 工作;
(五) 修改评审结果后,未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六) 泄露评审文件内容、评审情况;
(七) 应回避未回避;
(八) 评标 (评审) 存在失误,导致项目废标或交易工作不 能正常开展;
(九) 故意销毁应留存的评标 (评审) 资料,导致评标 (评 审) 资料留存不完整;
(十)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投标人 (供应商) 询问、质疑、投 诉等法定义务;
(十一)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损坏、带走不属于自己的物 品等;
(十二) 向代理机构索要高于标准的评标 (评审) 费用。
(十三) 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不 规范行为。
第九条 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交易中心应及时向 相关评标 (评审) 专家告知,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正式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评标 (评审) 专家如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
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应在接 到书面反映后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经核实书面反映为事实 的,应及时更正行为记录结果。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 (评审) 专家的 Ⅰ级、 Ⅱ级行为, 于每月上旬将上月《评标 (评审) 专家不良行为扣分统计表》报 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将上月评标 (评审) 专家不良行为记录 情况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对评标 (评审) 专家的Ⅲ级行为,及时列入行为记录,定期公布,以作提醒。
第十一条 招标人 (采购人) 、投标人 (供应商) 、评标 (评
审) 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项目评标 (评审) 过程中发现评 标 (评审) 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可通过 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经交易中心核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评标 (评审) 专家存 在应列入行为记录的情形,或收到相关投诉反映的,应妥善保留 事实证据。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的工作人员,应依据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内容,严格、审慎履行记录职责。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
第十四条 评标 (评审) 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在兰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中长期保留,并通过兰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集中展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Ⅰ-1 |
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 (评审) 任务后,无故不到场且未按规定及时请假,延误评标、评审的;扣 4 分。 |
Ⅰ-2 |
进场时拒不配合安检工作,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扣 4 分。 |
Ⅰ-3 |
不按规定接受现场身份核验,或现场身份核验时发现冒名顶替的,取消本次评标 (评审) 资格,扣 4 分。 |
Ⅰ-4 |
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 (评审) 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强行离开评标区,扣 4 分。 |
Ⅰ-5 |
评标 (评审) 期间或结束后,擅自将评标 (评审) 等资料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 (评审) 现场,扣 4 分。 |
Ⅱ-1 |
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 (评审) 任务后,在系统通知到达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 (含半小时) 扣 1 分,超过半小时扣 2 分。超过 1 小时,扣 2 分并取消本次评标 (评审) 资格,
重新补抽。 |
Ⅱ-2 |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入评标区专家等候室,扣 1 分。 |
Ⅱ-3 |
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 (评审) 期间,未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存储设备,扣 2 分; |
Ⅱ-4 |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或在封闭评标区内公共区域与其他项目评标 (评审) 人员接触交谈,扣 2 分。 |
Ⅱ-5 |
故意拖延评标 (评审) 时间,影响评标 (评审) 工作进度或利用评标 (评审) 电脑从事与评标 (评审) 无关的事项,扣 2 分。 |
Ⅱ-6 |
评标 (评审) 期间在评标室吸烟、大声喧哗,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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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7 |
酒后参加评标 (评审) 工作,直接取消本次评标 (评审) 资格,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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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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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 ( Ⅲ类)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Ⅲ类) |
Ⅲ-1 |
不熟知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 文件条款把握不准确等; |
Ⅲ-2 |
未按招标 (采购) 文件规定私自修改或细化招标 (采购) 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
Ⅲ-3 |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引导意见,干预其他专家进行独立评标 (评审) ; |
Ⅲ-4 |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受招标 (采购) 人或他人意见影响,不能独立完成评标 (评审) 工作; |
Ⅲ-5 |
修改评审结果后,未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
Ⅲ-6 |
泄露评审文件内容、评审情况; |
Ⅲ-7 |
应回避未回避; |
Ⅲ-8 |
评标 (评审) 存在失误,导致项目废标或交易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
Ⅲ-9 |
故意销毁应留存的评标 (评审) 资料,导致评标 (评审) 资料留存不完整; |
Ⅲ-10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投标人 (供应商) 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Ⅲ-11 |
在评标 (评审) 过程中损坏、带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等; |
Ⅲ-12 |
向代理机构索要高于标准的评标 (评审) 费用; |
Ⅲ-13 |
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不规范行为。 |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不良行为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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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 现场行为信用记录表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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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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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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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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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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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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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行 为 记 录 情 况 |
______年___月___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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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评 价 处 理 结 果 |
______年___月___ 日
评标区负责人: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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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1 日印发
共印 18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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