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公管办〔2022〕1号)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兰公管办(2022)01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工作规则》《兰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
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医疗保障
局、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 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兰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兰政办发 〔2022〕27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规则》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
2 0 2 2 年 6 月 1 2 日
附 件 1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公管委”)工作程序,发挥成员单位职责作用,形成 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全 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 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 企事业、集体等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 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公共资源
交易最新目录,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与项目有关 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等工程建设
项目类;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类;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林权和水权交易
等自然类;
(四)国有产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和罚没资产处置等资产产权类;
(五)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等环境权类;
(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药采购类;
(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数据交易等其他类;
(八)其它交易项目。
根据全国、全省目录的调整变动情况,对我市目录实行
动态调整。
第三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凡列入目 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统一进场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或非法 干涉公共资源正常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 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场地时间、统一发布 信息、统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规范运行、统一见证(鉴 证)结果确认、统一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采取“ 一委一办一 中 心”模式,各机构职责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一委” 是指市公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
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
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相关部门分管同志(可根据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 究审议的议事机构,实行市公管委主任负责制;“一办”是 指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发 展改革委,负责上传下达、协调督促工作;“一中心”是指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履行平台 管理职责,负责交易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
服务。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依法对交易活动履行行业监管职 能,确保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进行交易,即“应进必进”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本行
业的招标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竟价、协议等交易活动;
(二)组织起草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规
范;
(三)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推动本行业项目全流
程电子化;
(四)督促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完善主管行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充分利 用信息系统加强电子化监管,受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举
报、投诉;
(六)对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予以制止
和纠正;
(七)建立健全行业内市场主体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对
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 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推
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进 行监管、培训和考核;负责受理全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
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等自然资源领域转让出让交易工作;依法查处自然资 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领 域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监 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监督考
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排污权、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招标 投标工作;加强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考评;负 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 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监督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
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 内的代理机构的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 审)过程的监督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项 目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 构的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 监督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 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 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监督 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产 权交易工作;促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认 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责任 追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业农村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负 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 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监督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
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文物文化
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其他国有或集体权属资产产权有偿交易;
依法查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文物 文化旅游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 代理机构的监管;负责本领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审) 过程的监督考评;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代表市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国 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等过程中发生产权 变动涉及的国有资产交易工作;负责对选择的从事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代理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林业局、市两山绿化指挥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 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方面工作; 依法查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 绿化、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 工作;负责对业务领域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监管;负责本领 域交易活动中专家评标(评审)过程的监督考评;依法查处
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 领域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 南;组织实施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 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查处纠正招标投标
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
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工
作 。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公共资源
交易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交易平台 运行管理,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见证、记录、制止和纠正违 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
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兰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 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
开。
第二十六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由市公管委主任主
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市公管委主任和市公管
委全体成员,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公共资源交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
要会议精神,安排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审议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
(三)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办法等交易规则和
管理制度;
(四)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以及平台服务标
准、信息化方案、考核方案;
(五)协调跨地区、跨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相关事宜;
(六)审定争议较大的重大项目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
法行为意见;
(七)部署联合专项整治、督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市公管委专题会议,由市公管委主任主 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市公管委主任、专题会 议指定的参会人员。主要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专题
事务等。
第二十八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的议 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市公管办收集汇总,报会议主持人
同意后召开,市公管办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形成的意
见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对会议讨
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公管办或会议决定的发文
单位发文。
第三十条 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
作出的决策部署,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公管委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
禁泄露会议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2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一 、机构设置
第 一 条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公管办”),是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条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兰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兰政办发 〔2022〕27号),市公管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由市发 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同志兼任,
市发展改革委法规科承担具体工作。
二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市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全市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建设,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指导和综
合监管。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 度规定,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监督行业交易项目进场情况。
第五条 协调督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 易监管职责,纠正、依法查处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监 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
评标和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活动, 加强对交易主要环节的现场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 诉举报,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
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交易主体不良信息。
第七条 协调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管
理。
三、 主要工作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会议,汇总拟提请会议讨论的议 题,对拟提请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初步讨
论,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研究提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平台建设和 整合方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统筹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推动落实委员会议定事项和工作
部署。
第十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商机制,原则上半年 召开一次,讨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报委员会全体会审议。
第十 一 条 组织开展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研究和论证,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制定相关规则、方案和政策
措施等。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掌握和推动全 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请委员会
参阅。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联合督查,加
强对交易主要环节监督,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督促成员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
的投诉举报,报请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交易主体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持配合
办公室的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未
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收发文和文档管理等工作执行市发展改革
委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