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兰交易字〔2021〕96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兰交易字[2021]96 号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
场内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记录暂行办 法》 已经中心业务会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 年 6 月 11 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进场 交易相关行为的见证、记录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 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9〕107 号) 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 易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 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等公共资源交 易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的相关场内行为,由交易中心列入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记录 (以下 简称行为记录) 。列入行为记录的场内行为按类别分为,A 类行 为、B 类行为和 C 类行为。
第五条 A 类行为是指,在代理活动中,代理机构违反《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9〕107 号) 有关规定的行为。A 类行为主要包括:
( 一)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达到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招 标 (采购) 规模标准的项目,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 (采购) 范围、招标 (采购) 方式、招标 (采购) 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采购) 的;
(三) 依法必须招标 (采购) 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或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 (采购) 文件的;
( 四) 依法公开招标 (采购) 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 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采购) 公告的;
(五)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 (采购) 项目的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 (采购)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 对已接收的投标 (响应) 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 读的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
(七) 接收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响应) 文件的;
(八) 未按招标 (采购) 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九)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评标 (评审) 导致投诉调查 处理的;
(十) 向评标 (评审) 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 明,干扰评标 (评审) 工作的;
(十一)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采购)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供应商) 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
(十二) 向潜在投标人 (供应商) 或者投标人 (供应商) 提 供有差别交易信息的;
(十三) 对投标人 (供应商)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或者质疑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后续活动的;
(十四) 透露对投标 (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十五) 进入评标 (评审) 现场前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 或在评标 (评审) 区域内接打电话的;
(十六) 故意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施、设备的;
(十七) 进行询标时,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指定询标区域 进行澄清说明的;
(十八) 不按要求当场复印留存评标 (评审) 报告和相关资 料的;
(十九) 不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的;
(二十) 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二十一) 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 序的。
第六条 B 类行为是指,在代理活动中,代理机构因操作失 误影响公共资源场内交易效率的行为。B 类行为主要包括:
( 一) 所代理项目未在交易平台成功预约场地,但在其它网
站发布该项目招标 (采购) 公告信息的;
(二) 不按预约时间发布招标 (采购) 公告的;
(三) 开标评标场地 (含电子开标大厅) 发生变更后,未及 时取消导致开标评标场地资源浪费的;
( 四) 未按要求上传项目前期资料的;
(五) 提交同一核验信息错误或不规范,被交易中心退回达 2 次以上的;
(六) 招标 (采购) 公告公示信息出现明显错误的;
(七) 招标 (采购) 文件存在差错、歧义或前后不一致,导 致项目废标或评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八) 交易系统数据录入错误导致开标记录、评审数据统计 出现错误或评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 工作失误,引起投标人投诉,影响招标 (采购) 工作 正常开展的;
(十) 未及时抽取评标 (评审) 专家,导致项目评标 (评审) 工作延误的;
(十一) 评标 (评审) 结束后,没有认真检查评标 (评审) 资料,评标 (评审) 资料不完整的;
(十二) 评标 (评审) 结束后,发布中标 (成交) 公示出现 明显错误的;
(十三) 因样品管理不善,影响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
(十四) 所代理项目,前一次交易程序未完成,重新入场交 易的;
(十五) 出现投标保证金超期未履行退还手续的;
(十六) 未按相关要求保管项目相关交易资料 (含电子交易 资料) 的;
(十七) 在交易中心现场出现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 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八) 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不 规范代理行为。
第七条 C 类行为是指,代理机构支持配合全市公共资源交 易工作的行为。C 类行为主要包括:
( 一) 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表彰的;
(二) 积极参与交易中心制度制定,且提出的意见建议被采 纳的;
(三) 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系统开发工作,且提出的意见建议 被采纳的;
( 四) 向交易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五) 本年度,未发生 A 类行为和 B 类行为,且代理的项目 未被投诉的。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的 A 类行为,将及时列入行为 记录,定期公布,并转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对代理机
构的 B 类行为,将及时列入行为记录,定期公布,以作提醒;对 代理机构的 C 类行为,将及时列入行为记录,定期公布,以作鼓 励。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行为记录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行为情形、 时间、人员等信息。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行为记录的主要 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行为情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对应列入行为记录的行为,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相关 代理机构核实,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正式列入行为记录。代 理机构如对行为记录有异议,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 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应在接到书面反映后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 答复,经核实书面反映为事实的,应及时更正行为记录结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于每月上旬对上月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公示地点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第十二条 招标人 (采购人) 、评标 (评审) 专家、投标人 (供应商) 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代理机 构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交 易中心反映,经交易中心核实,列入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可自行向 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列入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应列
入行为记录的情形,或收到相关投诉反映的,应妥善保留事实证 据。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行为记录的工作人员,应依据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内容,严格、审慎履行记录职责。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行为记录数据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中长期保留,并通过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集中展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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