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兰州市南北两山生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兰指发〔2021〕118号)
附件 2
异 议 答 复 函
字 第 号
(异议人名称) :
贵单位对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 关异议:
(一)………;
(二)………;
(三)………。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 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 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次招 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
单 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3
关于 XXX项目投诉书
就所投诉事项,依法 (不) 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 议的,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书 及答复材料)。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是否需要额外通过纸质件寄送投诉处理决定: 是 否
投诉人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 的合法性,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说明: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 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 文译本。
3.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 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授权委托书和投诉书应当 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为证明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外 的其他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 属潜在投标人的, 提交符合公告有关资格要求的证 明文件;
(2) 属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的,提交证明其与该项目 投标人绑定投标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及能证明其能履行该 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附件 4
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 第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其他相关当事人:
地址: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项目编号:)的 ×××(具体事项) 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 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经对本 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二)………;(三)………,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辩称,(一)………;(二)………;(三)………,
其他相关当事人(招标人)认定,(一)………;(二)………;
(三)………,
经本单位调查,(一)………;(二)………;(三)………
(认定事实部分、不属实部分) 。
综上, 本单位认为,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 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具体法律法规、
规定) ,本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一) ………;(二) ………;
(三)………。
如不服本决定, 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X 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兰州市南北两山生态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序 号 |
项目 |
内容 |
一 |
类型 |
兰州市南北两山生态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
二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98 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 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 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令 11 号, 2004 年 6 月颁布,2013 年 9 部委 23 号令修 改)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 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兰州市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 办法(试行) 》(兰国资公管〔2021〕第 198 号) 第三条市公共 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市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农业、林业草原和园林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 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监督招标人 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
三 |
办理条件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 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
四 |
办理方式 |
1.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投诉通道办理。 2.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大厅窗口办理。 |
五 |
提交材料 |
1.投诉书 2.身份证(投诉人是自然人时提供) 3.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法人时提供) 4.营业执照、被授 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窗口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 一式一份,并按以 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在监督平台提交时应按照要求上化相关电 子证照及扫描件) |
六 |
办理流程 |
|
(一) |
申请 |
投诉人向窗口或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提出投 诉,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
(二) |
受理 |
1.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投诉事项, 行政监督 部应严格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简单的, 当日作出受理 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复杂, 需要进一步核实线索的, 3 个 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受理决定。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 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行政监督部门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三) |
审查与决定 |
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简单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核实线索 的,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
(四) |
违规处理 |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恶意投近投 诉人责任。 |
(五) |
特别程序 |
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论证 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道办结时限中。 |
(六) |
投诉撤销 |
投诉处理决定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窗口或监 督平台提交书面申请, 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 不予撤回。 |
七 |
办结时限 |
1.对事实明确, 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白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 2.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
八 |
收费项目、标 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九 |
咨询电话 |
0931-8383819 |
十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 12:00,13:00—— 17:00 (节假日除外)。 |
十一 |
办理地点及地 址 |
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 102 号 305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