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兰州体育公园体育文化广场室外LED大屏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项 目:兰州体育公园体育文化广场室外LED大屏项目
项目编号:303001JH047
投 诉 人:兰州新区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兰石家园17栋一单元1302室
法人代表:张炜
被投诉人1:兰州市体育局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
被投诉人2: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786号3-4楼
中标供应商:甘肃麒昂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主食厨房工业园区A区二栋楼一单元一层101号
一、投诉事项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体育公园体育文化广场室外LED大屏项目”(项目编号:303001JH047)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受理该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研讨,有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佐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2、3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可视为1个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采购类型为货物类,第七章采购需求第一大项的第二小项中小企业类型划分中,明确本次采购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一次招标活动中,对一个采购标的的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应该是唯一的,但此次招标文件中对一个采购标的给出了两种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划分的所属行业自相矛盾,属于招标文件编写错误,又作为了供应商资格条件,故不能将投诉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作为其废标的依据。
经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存在前后规定不一致情形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但本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采购类型为货物类,在第七章采购需求中,本次采购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前后要求不一致,属于招标文件编写错误,前述情形影响了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结果。本条关于不能将投诉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作为其废标依据的投诉理由成立。
(二)投诉事项4
投诉人称质疑回复第三条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质疑内容,没有根本关联。
经查,本条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作出如下处理:
1、投诉事项4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1、2、3部分成立,且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