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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时间:2019-05-21阅读次数: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9〕421号)

2019年5月21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前]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7〕573号)

[前]2014年12月26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

[前]2013年6月26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1086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你局《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甘交易发〔201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各类建设工程、服务、货物招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标准

收费项目

中标价(万元)

收费标准(元/宗)

1.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招标项目)

200(含)以下

3400

200—1000(含)

6800

10003000(含)

11900

30008000(含)

18700

800015000(含)

22900

1500030000(含)

27200

30000以上

34800

2.各类服务招标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等)

20(含)以下

1700

20—50(含)

2500

50—100(含)

3400

100以上

5100

3.货物招标项目

50(含)以下

1700

50—100(含)

2500

100—200(含)

3400

200—500(合)

5100

500以上

6800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标项目

100(含)以下

1700

100以上

3400

5.铁路建设工程

铁路建设工程进场交易时,按中标额的0.05%收取,且每个招标批次上展封顶为10万元

(二)矿业出让和转让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差额累进计费)

备注

200(含)以下

1.50

矿业权出让,由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由转让双方分别负担50%交易服务费。

200—500(含)

1.00

500—1000(含)

0.70

1000—5000(含)

0.30

5000—10000(含)

0.20

10000以上

0.09

(三)基本药物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按每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85元/年向投标人收取。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部门集中采购及前款未包含的交易类项目、无法确定成交额的项目,根据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地设施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7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9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1200元/次。

2)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以下评标室:300元/次;

10人及以上评标室:400元/次。

3)询标室收费标准:80元/次。

4)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0万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五)需要进行封闭隔夜评标的,按规定进入隔夜评标区的人员,按每人每天450元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另行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

(六)扶贫惠农、灾后重建、政府代建、为民办实事等项目,可减免由招标单位承担的50%交易平台服务费。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缴费对象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上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分别负担50%。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5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三、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标准。

四、本批复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