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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

信息时间:2019-12-04阅读次数: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
(甘政办发〔2019〕107号)

2019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 对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和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专家评标(评审)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分为II级、I级两个等级,实行清单量化扣分评价制度。每名专家在记分周期内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评标(评审)专家II级不良行为,每次扣1—2分:

(一)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评审)任务后,在系统通知到达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扣1分,超过半小时扣2分。超过1小时,扣2分并取消本次评标(评审)资格,重新补抽;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入评标区专家等候室,扣1分;

(三)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评审)期间未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存储设备,扣2分;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或在封闭评标区内公共区域与其他项目评标(评审)人员接触交谈,扣2分;

(五)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度或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的事项,扣2分;

(六)评标(评审)期间在评标室吸烟、大声喧哗,扣1分;

(七)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直接取消本次评标(评审)资格,扣2分。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评标(评审)专家I级不良行为,每次扣4分:

(一)接到通知确认参加评标(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到场且未按规定及时请假,延误评标、评审的;

(二)进场时拒不配合安检工作,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三)不按规定接受现场身份核验,或现场身份核验时发现冒名顶替的,取消本次评标(评审)资格;

(四)进入评标区等候评标(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强行离开评标区;

(五)评标(评审)期间或结束后,擅自将评标(评审)等资料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评审)现场。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满4分的,予以告诫;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满8分的,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公布;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满12分的,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公布,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期满清零后,扣分情况留档备查。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年度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评价结果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评标(评审)专家资质资格、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评标(评审)专家信用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