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56号)
2024年6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前]2020年12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持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调整,形成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三、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
A-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装修工程; 2.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A-2 |
交通运输工程 |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
|
A-3 |
水利工程 |
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A-4 |
农业工程 |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工程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
A-5 |
林业工程 |
造林、湿地保护、林草种苗、市政工程以外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以及管道网维等附属设施的架设维修等林业工程建设。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
A-6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生物、电子、机械、化工、冶金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建设。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A-7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能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A-8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A-9 |
国土资源工程 |
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工程建设。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A-10 |
其他工程 |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 |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B |
政府采购 |
|||
B-1 |
集中采购 |
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B-2 |
分散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当年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
C |
自然资源类 |
|||
C-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流转等。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C-2 |
矿业权出让转让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C-3 |
林权交易 |
1.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
C-4 |
水权交易 |
1.区域水权交易; 2.取水权交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C-5 |
草原交易 |
1.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
C-6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或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泥沙、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余量资源交易。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D |
资产产权类 |
|||
D-1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处置等。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
D-2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等。 |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D-3 |
罚没资产处置 |
1.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D-4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3.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
D-5 |
无形资产交易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D-6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所有权转让和购买活动。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社属资产,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的社有资产和权益。 |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执行 |
D-7 |
其他交易 |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其他国有或集体权属资产产权有偿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E |
环境权类 |
|||
E-1 |
排污权交易 |
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E-2 |
碳排放权交易 |
配额现货交易。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E-3 |
用能权交易 |
经核发的可消费能源量指标交易等。 |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
|
F |
医药采购类 |
|||
F-1 |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集中采购;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临床检验试剂等)集中采购;3.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医疗保障、疾控预防、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G |
其他类 |
|||
G-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采购。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执行 |
G-2 |
数据交易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公共数据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