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2020-06-11阅读次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建建〔2020〕215号)

2020年6月10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各市州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矿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建筑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防范应对各类风险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我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适度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企业能够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到2020年底,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工程担保方式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是在省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并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

工程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可自主选择一种工程担保方式和保证人。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统称工程保函。工程保函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四、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各类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

(二)投标担保。工程投标担保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承包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形式。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发包单位对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或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

(三)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向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包单位可以用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工程担保保证人按照工程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工程合同或对发包单位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或保险责任。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单位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10日内解除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执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工程款支付保函担保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8〕541号)等相关规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是指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的担保形式。承包单位可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工程保函的,发包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约定。承包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单位有权要求工程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由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形式。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按合同金额的1.5%缴纳,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要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效应用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五、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发展

(一)建筑工程各方市场主体要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履约能力。

(二)工程担保保证人要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全面提升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做好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在违约发生后按工程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三)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能力。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

(四)工程担保保证人要规范保函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六、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工程担保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引导与协调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担保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强化对建筑工程各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快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监管,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的应用。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带头落实工程担保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便利化金融服务,盘活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及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建立电子保函信息系统,加强与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投标担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工程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三)建设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和发生保险违约等情况及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五)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上述四类保证金实行工程担保信息统计系统,及时掌握我省工程担保工作动态。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工程担保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积极做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宣传工作,促进建筑工程各方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