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强省会战略持续优化兰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强省会战略持续优化兰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政策的通知
(兰财采〔2022〕31号)
2022年9月2日—兰州市财政局
[前]2021年9月10日—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和《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便利度、透明度、规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中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证明材料明确为标准统一、格式规范、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声明函》(见附件)。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格式规范的声明函,即可代替《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须另外提供,不在上述资格承诺范围内。
在资格承诺制实施过程中,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投标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的,经核实供应商资格承诺事项不属实的,视同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兰州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兰财采〔2021〕2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意向公开、采购过程、合同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采购结果的公开力度。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和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和排名予以公示。
三、严禁违规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关于取消投标报名的要求,凡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取消网上投标报名环节。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后,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后,不需要进行投标报名,即可直接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四、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运用
目前兰州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已建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的信用互评体系。为推动信用评价体系使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本项目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审专家需在评审结束后现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程可登录兰州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采购人进行评价;采购人在履约验收后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应当实事求是参与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将在兰州市财政局信用监管平台公开,对于采购人不按时签订合同、支付资金等失信行为和供应商不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约的失信行为,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后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主体有失信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
五、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部门应对照《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兰财采〔2019〕13号)、《关于强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的通知》(兰财采〔2021〕22号)等制度,强化采购内控审核,在采购需求确定后增加对妨碍公平竞争性条款进行审查的环节,完善内控制度的同时强化政策落实。
六、强化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管理
一是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机制,在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强化对履约验收工作的,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二是采购人应当及时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须在中标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后7天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不得擅自改变中标产品内容,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履约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三是采购人应当于履约验收结束后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与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日支付款项。政府采购进场交易项目采购资金应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七、持续推进“政采贷”平台运用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搭建了“政采贷”平台。全市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产品,不得对申请“政采贷”融资的供应商设置门槛。对于已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做好“政采贷”资金审核支付工作,及时按照支付申请表将资金支付到贷款申请账户,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八、稳步推进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2号)》文件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全市预留份额要达到60%。各部门应在9月20日前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实施方案,明确不宜预留的项目,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编制采购预算时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执行依据。实施方案应向市财政局采购科报备。各单位应加大对中小企业预留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较大金额的项目,应采用分包方式或联合投标方式鼓励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提升小企业采购市场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初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将在兰州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本部门预留份额未达到采购预算60%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资格承诺声明函
附件
资格承诺声明函
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名称为 ,注册地点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
二、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