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红古区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红古区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
红财采处〔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红古区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16001JH62011100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红古区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116001JH620111002
项目预算: 42.76(万元)
投诉人: 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中晟信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华龙街道新安街141号
被投诉人2:兰州市红古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886号
我局依法对 2023 年8 月 21日收到的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对红古区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16001JH620111002)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后在投诉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调查,调取了磋商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有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佐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代理公司甘肃中晟信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质疑函不符合质疑格式规定的不正当理由,驳回我司质疑函。
经查,投诉人对于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2.4.2 质疑提起人是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条款的规定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驳回,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3.4.5
投诉人称:磋商文件第41页商务评分标准中“对投标文件制作的是否规范、完整、目录明晰,附件齐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6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 磋商文件第41页商务评分标准中“2.3.4(1).2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内容;磋商文件第41页技术评分标准中“2.3.4(2).2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评分内容;磋商文件第41页技术评分标准中“2.3.4(2).3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评分内容;评分细则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磋商文件并未说明具体标准,这样评审标椎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经查,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审标准中的商务评分标准2.3.4(1).1,2.3.4(1).2和技术评分标准2.3.4(2).2、2.3.4(2).3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规范的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科学合理程度设置了相应的分值,但是方案的“科学合理程度”却没有具体细化到客观的评标标准,专家评分时就可能存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推测进行打分的情况,增加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3.4.5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