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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信息时间:2023-08-05阅读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项目编号:204004JH036
项目预算:151.06万元
投诉人:四川中鸿晟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193号
法人代表:徐德瀚
被投诉人1: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新能源大厦E座兰州人力资源谷2层
被投诉人2:甘肃诚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8楼002室
一、投诉事项

2023年7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磋商文件的投诉,我局于7月18日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中磋商办法技术评分部分2.3.4(2).8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培训课件具有作品登记权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5分”,该加分项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变相左右采购结果。

2.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部分2.3.4.9要求“专职技术团队中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证书的,每配备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专职技术团队中配备有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每配备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每配备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专业人员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的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以上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专业技术团队人员三个月内的社保证明不符合行业特点,具有排他性,指向性过于明显。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后在投诉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调查,调取了磋商文件进行了核查,并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证,有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佐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磋商文件中磋商办法技术评分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培训课件具有作品登记权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5分”,该加分项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是变相左右磋商结果。
经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国内市场上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前述要求,因此前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部分2.3.4.9要求提供专业技术团队人员三个月内的社保证明不符合行业特点,具有排他性,指向性过于明显。
经查,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属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上述加分项与本项目的特点不相适应。投诉事项2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