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东西部协作资金为皋兰一中配备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
皋财发〔2023〕7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东西部协作资金为皋兰一中配备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东西部协作资金为皋兰一中配备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2
项目预算:36万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投诉人:江苏悦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宝应县安宜工业集中区金宝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日霞
委托代理人:胡建林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兴隆工业园区B区
被投诉人1:皋兰县教育局
地址:皋兰县建德大厦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第36层9-13室
一、投诉事项
2023年8月2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皋兰县教育局利用2023年东西部协作资金为皋兰一中配备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01JH620122032)磋商文件的投诉书,但由于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机关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3年9月1日补正材料后,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通知项目单位暂停本项目采购,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采购需求“★3.3.2产品整体符合GB/T 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的标准”与此次采购的货物无任何关联。
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学生课桌椅为教学用桌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教学、实验用桌,教学、实验椅凳”属于家具分类。GB/T 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中明确表述“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评分办法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解决方案”没有量化和细化。
经查,评分办法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解决方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磋商小组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评分办法“样品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经查,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87号令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87号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87号令的规定不适用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因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样品的提供与适用作出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决定,参考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本项目对课桌椅的功能、工艺提出了具体详细的技术要求,但上述要求仅凭书面方式描述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并且本项目课桌椅采购数量高达900套,故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课桌椅实物样品一套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另本项目仅要求一套投标样品,且除成交人的样品由采购人继续留存,并作为后续产品验收的参照依据外,未成交人的样品将于磋商结束后现场退还,不存在增加投标成本的情况。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江苏悦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皋兰县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