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3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3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项目
项目编号:401009JH058
包 号:第七包
投 诉 人:国路高科(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4层06室
法人代表:唐国奇
被投诉人: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广场南路107号第13层007室
第七包中标供应商:南京交科瑞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江苏南京侨梦苑B栋1015室
一、投诉事项
2023年7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3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项目第7包”(项目编号:401009JH058)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但由于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3年7月10日补正材料后,我局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南京交科瑞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七包中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满足本次招标第五章采购需求表中第2项沥青混凝土外加剂干法SBS改性剂及无车辙沥青路面改性剂技术要求的产品。
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沥青混凝土外加剂干法SBS改性剂具有合法的检验报告,满足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供应商是否满足本次招标第五章采购需求表中无车辙沥青路面改性剂技术要求,投诉人就此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对评标过程的公平性提出投诉。
经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2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2、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