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财采﹝2023﹞9号
项 目:兰州市民政局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1001JH082
项目预算:230.35万元
投 诉 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505号2幢201室
法人代表:江建民
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康乐大厦四楼
一、投诉事项
2023年3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民政局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001JH082)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该投诉。
投诉人认为: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需厂家提供唯一授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人称: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需厂家提供唯一授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中“需厂家提供唯一授权”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评分项而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仅作扣分处理,且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关联,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条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